韶关4囚犯商定逃跑二人越狱 获加刑2至6年
昨天(7月10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对北江监狱在押犯李孟军等4人越狱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宣判。
四人商定逃跑最终二人越狱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孟军、吴常贵、蓝剑、周余均系北江监狱服刑人员。2014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蓝剑与李孟军、吴常贵密谋实施脱逃,后被告人蓝剑又串通了被告人周余。同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周余与蓝剑决定放弃逃跑并告知了李孟军和吴常贵。被告人李孟军与吴常贵商量后决定继续实施逃跑,并于当晚两人在被告人吴常贵的监舍密谋第二天逃跑的细节。
次日(2014年11月1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李孟军、吴常贵以搭人梯方式翻跃围墙,被告人李孟军跃出了围墙,被告人吴常贵则在跃过电网时,触电掉入围墙内被立即抓获。11月2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李孟军被追捕的北江监狱干警抓获归案。
四人共同认定组织越狱罪
浈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孟军、吴常贵、蓝剑、周余在服刑期间无视国法,共同策划越狱方案、准备工具、确定时间,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越狱罪。
据此,该院判处被告人李孟军有期徒刑6年,连同其前罪余刑17年9个月27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常贵有期徒刑5年,连同其前罪余刑13年1个月8天,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蓝剑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连同其前罪余刑17年8个月21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判处被告人周余有期徒刑2年,连同其前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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