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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乡低保提标 中心城区城镇每人650元

发布时间:2017-07-14 17:13:51 | 来源:网络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提标后,各区县月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提标后,各区县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得低于所属分类地区最低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根据新标准,2017年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城乡低保标准为:城镇650元/人月,农村500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为:城镇487元/人月,农村250元/人月。澄海区、南澳县的城乡低保标准为:城镇625元/人月,农村480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为:城镇472元/人月,农村230元/人月。潮阳区、潮南区的城乡低保标准为:城镇600元/人月,农村460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为:城镇457元/人月,农村210元/人月。

  另外,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城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在分散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现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标准之间的差额(200元/人月)确定。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6倍或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在分散供养标准基础上,参照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标准的差额(200元/人月)确定。

  通知要求,各区县必须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提标工作,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通知印发当月的低保和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列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同时,各区县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全面核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做到应保尽保。

(原标题:汕头市城乡低保提标 中心城区城镇每人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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