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梅州男子状告民政局未替自己识破“假妻子”
妻子婚后离家出走,丢夫弃子十多年,丈夫欲离婚时才发现妻子当初用了假身份证与自己登记结婚。近日,大埔一男子为解除与“假妻子”的婚姻关系,几经波折,最终通过打行政官司请求大埔县法院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才恢复了自由身。
1995年,阿辉在东莞打工时与阿梅相识并恋爱,两年后阿梅与阿辉在大埔县某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了结婚证。婚后一年,阿梅生下了儿子,然而,就在儿子刚满周岁不久,阿梅便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十多年来阿辉为了寻回阿梅四处奔波、到处打听,多次到阿梅娘家广西自治区宁明县寻找,均无功而返。阿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寻找阿梅致使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精神更是饱受煎熬。为此,阿辉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得知想跟阿梅离婚的话,须由被告方阿梅的户口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无奈之下,阿辉千里迢迢到阿梅户口所在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法院起诉离婚,该院受理后经查无“阿梅”这个人,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了阿辉的起诉。阿辉又到宁明县公安机关查询,得到的答复是辖区内无阿梅的相关身份信息。这时阿辉才意识到阿梅使用了假身份证与自己登记结婚。阿辉遂向大埔县民政局申请撤销自己与阿梅的《结婚证》,但遭到了拒绝。
几番无果,阿辉向大埔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民政局未能识别女方阿梅的虚假身份信息,属婚姻登记有瑕疵而做出了错误的登记行为,请求法院撤销大埔县民政局为自己和阿梅颁发的结婚证。被告民政局辩称,该局严格按照结婚登记的相关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作了笔录,同时对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各自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进行认真审查,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合法,被告已尽了审慎审查义务,婚姻登记错误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提供虚假身份证造成的。由于当时的办公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辨别身份证件的真伪,民政局纠错措施又尚未完善,不能主动撤销婚姻登记,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大埔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2004年1月1日起该县原乡镇政府婚姻登记的职能由大埔县民政局统一行使。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大埔县民政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由于阿梅隐瞒真实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原婚姻登记机关大埔县某镇政府依据虚假的身份信息为阿辉、阿梅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主要证据虚假和缺失,应予以撤销,原告阿辉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大埔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大埔县某镇政府为阿辉、阿梅颁发的《结婚证》。(黄义涛 蓝殷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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