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夫妻离婚后前妻送女儿出国留学 前夫不肯出留学费
夫妻两人协议离婚,女儿的抚养费由前夫负担,按理说,女儿读书的费用,父亲理应掏钱,但前妻为了女儿的教育,以高昂的费用将女儿送出国读书,可这笔教育费前夫却怎么也不肯认账,理由是出国读书可以,但费用不理。近日,江门中院二审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前夫应返还抚养费3万元给前妻。
前妻:
为前夫垫付了女儿留学费
2013年10月,因感情不和,张某与李某经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张的抚养权归张某并由其负担抚养费。两人离婚后,小张仍跟着母亲李某在广州生活并就读初中,高一那年小张提出要出国留学,张、李二人也同意女儿的想法并办理了外出留学的手续。但过去了两年时间,张某迟迟不缴纳女儿在国外留学所花的费用。在交涉无果下,李某将前夫告上法院,认为当初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张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而女儿出国留学后所产生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共计30万元已由其支付,现要求张某返还自己垫付的留学相关费用。而张某则认为,自己现在尚且负债累累,根本没有能力供女儿出国留学,李某提出让女儿留学时,便已表明态度,出国可以,但费用由李某负责,且李某当时亦表示同意。
法院:
前夫付留学期间对应国内的抚养费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在办理女儿出国手续前张某要求其先行垫付出国相关费用,但李对于其主张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其垫付的出国费用,该院不予支持;其次,在明知女儿留学费用巨大且不能证明张某自愿承担女儿留学费用的情况下,李某仍支付了女儿的留学费用,结合日常生活常识和逻辑法则,应推定其是自愿承担上述相关费用;最后,张、李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张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参照小张原先在国内生活学习的消费情况,应认定张某承担女儿抚养费的合理范围仅为其未成年前在国内生活学习的常规合理费用。综合考虑张某的经济状况、小张出国前在国内生活学习的一般消费,酌定张某应负担的女儿出国留学期间对应国内的抚养费3万元。因此,张某应向李某返还抚养费合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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