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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门城乡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发布时间:2016-09-16 09:28:35 | 来源:未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1962号)“有条件的地市应积极探索将筹资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相挂钩,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筹资机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方案》(江人社发〔2016〕369号)文件规定,2017年,江门市城乡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注:以下困难居民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缴纳城乡医保费用,个人免缴费:

  (一)低保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

  (二)重症残疾人(含重度残疾儿童);

  (三)低收入家庭(指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

  (四)低收入重病患者(指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发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定病种专用证的人员);

  (五)农村五保户;

  (六)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又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七)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城乡医保原参保人,若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仍全面实行由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扣费参保,即直接从个人社保卡缴费账户或本人指定的缴费账户中代扣代缴城乡医保个人缴费。参保人应按个人缴费标准200元足额存入扣费账户,以免影响你参保缴费,因存款不足导致未能按时代扣个人缴费的,将视为自动弃保。

  若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医保。停止参加职工医保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可中途按个人缴费标准200元参加城乡医保,并从缴费成功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医保待遇。

  对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或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蓬江区的参保人到邑门式服务中心办理)。

  2017年度城乡医保待遇:

  2017年度,城乡医保参保人住院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赔付限额10万元;

  城乡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50元;

  持有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城乡医保参保人还可享受特定病种门诊报销待遇,目前我市城乡医保特定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等27个病种,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可达4万元;

  将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重性精神疾病病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进一步加大了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力度。

(原标题:2017年江门城乡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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