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不成抢劫打伤路人 惠州三男子获刑四年
开车“碰瓷”打算敲诈钱财,因未得手,贼心不死的歹徒又将目标转向路人,抢走财物之余还将人打伤。日前,龙门县法院对该起抢劫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阿朱、阿光、阿钊伙同阿产、阿明(二人在逃)驾驶一辆小客车从清远市佛冈县到龙门县永汉镇物色车辆进行“碰瓷”。因未得手,五人又驾车到龙门县城继续物色作案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阿产在龙门县城河堤路边看见被害人小玲、小武两人坐在石凳上,随后产生抢劫意图。阿产和其余四人商量后,由阿朱将车辆停在附近巷子负责“望风”和接应,其他四人下车实施抢劫。随后,阿钊走过去用胡椒喷雾剂喷两名被害人,阿光用手箍住小武的脖子后,阿产用拳头殴打他,阿明则持刀威胁小玲。五人共同抢得一部手机、现金560元以及其他证件和财物。得手后,五人驾车逃离现场返回清远市佛冈县。五人将现金共同消费,被告人阿朱分得手机使用。案发后,公安民警取回手机并退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被告人阿朱、阿光、阿钊如实交代了抢劫犯罪事实。原来,由于近期5人经济拮据,为谋取钱财挥霍,便相约驾乘小客车到龙门县,以“碰瓷”的方式企图敲诈过往车辆,不料均以失败告终。次日凌晨2时许,在行至河堤路段时他们见到一对情侣经过,且四周无人,于是心生歹念,抱着“不能白来一趟”的心理对这对情侣实施抢劫。
龙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朱、阿光、阿钊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阿朱、阿光、阿钊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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