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外情遭女方家属抓奸砍死 其母冲击法院
儿子因婚外情被人殴打致死,打人者被判无期徒刑后,母亲以附带民事赔偿太少为由,屡屡冲击法院。日前,这位母亲张兴连上班时间再次来到法院,在电梯口阻拦工作人员进出电梯。在多次劝诫无效的情况下,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兴连作出了拘留五天的决定。
张兴连的儿子刘某因与许某有婚外情,被女方家属李某在案发当日凌晨抓奸时砍死。中山中院一审依法判决主犯李某无期徒刑,从犯许某有期徒刑3年,并判处二人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兴连、刘某之妻及三个子女等五人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7673元。张兴连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广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张兴连对二审民事裁定不服,要求:法院判处二被告赔偿50万元以上;安排其本人及死者两女一子等人的工作等问题。考虑到张兴连晚年丧子之痛,中山中院主动提出可以争取市里的司法救助,广东高院二审时也曾联系其申请省级司法救助,但张兴连均嫌少拒绝填报救助申请,也不肯领取被告人家属赔偿的3万余元。
期间,张兴连先后多次到中山中院闹访,中山中院曾多次送其到医院就诊(因哭闹导致身体抽搐),并深夜陪护送其回古镇亲戚处;该院法警还曾多次背张兴连上车护送她到市救助站或其住处;该院也曾尝试与其家人联系,但其家人一听法院电话便立即挂线拒接。
6月29日,从下午14时30分开始,张兴连横卧在中山中院办公楼电梯入口处哭闹,用双手拦着电梯口不让人进出,直至下午下班,致使法院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使用电梯,严重干扰了法院办公秩序。经多次劝诫无效后,中山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对张兴连拘留五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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