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污水毒死鱼 猪场老板被判赔23万
发布时间:2015-06-10 09:23:35 | 来源:未知
南都讯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 潘子璐 李仲杰 一养猪场大肆排放污水致使邻居鱼塘大量鱼死亡。昨日博罗法院判决猪场老板需赔偿对方23万元。 博罗县法院介绍,这是一宗由于超标排污致鱼塘鱼死的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被告陈某在博罗县杨侨镇十二岭养猪、养鱼,而且猪场
南都讯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 潘子璐 李仲杰 一养猪场大肆排放污水致使邻居鱼塘大量鱼死亡。昨日博罗法院判决猪场老板需赔偿对方23万元。
博罗县法院介绍,这是一宗由于超标排污致鱼塘鱼死的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被告陈某在博罗县杨侨镇十二岭养猪、养鱼,而且猪场未办有工商、环保相关手续,猪舍产生的废水、废渣经沼气池处理后排入自家鱼塘(无硬底化),鱼塘设有外排口,水满时外排。
由于陈某的鱼塘与某畜牧水产公司的鱼塘相邻,陈某鱼塘水位升高时,塘水会通过外排口流入水产公司鱼塘。水产公司养殖的雄鱼、扁鱼、罗非鱼、鳞鱼、鲫鱼、鲤鱼,对需氧量有较高要求,2014年4月起水产公司鱼塘陆续出现死鱼。
水产公司之后报警,经环保部门检测发现塘水超标,原因是陈某鱼塘的废水、废渣流入水产公司鱼塘,造成水产公司鱼塘鱼大面积死亡。于是,水产公司起诉陈某要求赔偿。
博罗法院介绍,原告鱼塘死鱼与被告排污行为有因果关系,经博罗县农林局渔业股对水产公司鱼塘死鱼时的存塘量分析及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得出存塘量的鱼价值为23.8635万元,因此判令陈某停止对原告鱼塘的侵害行为,采取措施排除危害,防止其猪舍废水、废渣排入原告鱼塘,并赔偿经济损失23.8635万元。
在养殖排放、化学物品储存、废物排放过程中,要看管好污染源,排放不仅要符合标准,即使排放符合标准的废弃物,也要避免造成他人损失,一旦因自身排放造成他人损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韦鸿翰提醒。
(原标题:博罗污水毒死鱼 猪场老板被判赔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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