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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货车在博罗发生碰撞 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

发布时间:2015-05-06 10:39:07 | 来源:未知
两辆重型货车在博罗发生碰撞,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肇事者虽已对受害村民及当地的损失作出赔偿,但事故发生地的合作社认为还有因泄漏的化学品污染造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于是将肇事者告上法庭。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案终审判决,认为该合作社证据

  两辆重型货车在博罗发生碰撞,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肇事者虽已对受害村民及当地的损失作出赔偿,但事故发生地的合作社认为还有因泄漏的化学品污染造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于是将肇事者告上法庭。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案终审判决,认为该合作社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事发2012年6月16日凌晨,被告王某容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在博罗路段与被告曾庆文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罐式货车所载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附近农田、道路护栏,经交警部门认定,曾庆文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容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事发地的果树、农作物、鱼塘、家禽等作出价格损失鉴定结论书,认定损失价格为42481 .2元。之后,曾庆文、王某容及所在的汽车运输公司与事发地村委会、村民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一切损失。

  不过,事发地的合作社认为自己还有因泄漏的化学品污染土地造成损失未得到赔偿。2013年5月29日,该合作社将曾庆文、王某容及两人分别所在的汽车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87269.00元/年(不包括清污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泄漏化学品污染损失评估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鉴定,而且损失物品物价部门已经作出鉴定且受害村民已经得到赔偿。此外,原告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及申请本院进行鉴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该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惠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以合作社没有提交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书及土地实际损害程度鉴定意见书为由驳回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上诉人合作社认为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等均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两货车在博罗发生碰撞 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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