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的哥夜班感不适 回家发病身亡算工伤
惠州市新明晖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袁某,上夜班时驾车途中感觉身体不适,回家后疾病突发抢救无效死亡。历经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等程序之后,惠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裁定,袁某的情况应属工伤。
出租车公司:的哥应属工伤
2014年6月29日零点左右,的哥袁某在夜班开车时感觉身体不适,遂提前结束营运于凌晨3时下班回家休息。到家后,袁某对妻子称头晕不舒服,当天下午三时,躺在床上的袁某仍很不舒服,妻子立即打120求救。医生赶到后施行抢救,约1个半小时后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年7月15日,用人单位新明晖运输有限公司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雇主单位律师余安平认为,袁某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市人保局:不在工作时间和岗位死亡 不认定为工伤
惠州市人保局则认为,2014年6月29日下午袁某系在家中死亡,不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条件,认定为非工伤。
袁某家属不服,向惠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败诉后继续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袁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从不适到死亡未超48小时 认定为工伤
惠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袁某在上班期间已感身体不适,因未预料到自身疾病的严重性而未前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其提前下班回家休息符合一般人处理自身疾病的常规做法,且其身体不适到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亦未超过48小时,应认定为工伤。惠城区法院于日前裁决,市人保局对袁某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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