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银行员工勾结外人冒用身份证办信用卡
惠州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士内外勾结,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出信用卡恶意消费,导致被冒用身份证男子吴某遭银行起诉要求还款6万余元。昨日,惠城区法院通报,判决某银行败诉。为了银行的声誉考虑,惠城区法院没有透露该银行名称。
惠城区法院介绍,2010年4月14日,一个叫吴某的男子,向某股份制银行惠州分行申请了贷记卡一张,并在《贷记卡领用申请表》上主卡申领人签名处签名承诺:本人已阅读和了解《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
2010年5月12日,该银行向吴某发放贷记卡,随后,该卡即被消费、取现。但在约定的免息期内,吴某未向发卡行还款。截至2014年1月27日,共欠银行本金44971.29元及利息21597.91元、滞纳金2603.8元。
由于催收不到,发卡行遂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惠城区法院介绍,诉讼发生后,吴某对法院表示,他没收到任何形式发出的催款通知书,而且否认与该银行发生有任何借贷、偿还关系。
惠城区法院介绍,随后的法庭审理查清了吴某信用卡的来源。原来是某银行信用卡承办负责人陈某故意违反银行的规定,工作渎职,没有对信用卡的信贷申请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并与社会人士邓某强、陈某忠等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给邓某强和陈某忠等人提供了造假的便利条件。邓某强假借安装网线为由骗取了吴某的身份证原件,去办理了信用卡。至起诉时,吴某的身份证仍没有归还。法院表示,办理信用卡相关文件的签名,经过司法鉴定,也不是吴某本人的签名,而吴也没有实质使用该卡。
昨日,惠城区法院介绍,该院判决驳回了某银行惠州分行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昨日,该案主审法官、惠城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赖素霞介绍,本案是邓某强等人冒充被告名义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依法应中止审理本案,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通过本案,赖法官提醒市民注意,身份证原件丢失后,应当及时登报公示。同时,她表示,金融机构在发信用卡时应对申请人尽相应的审查义务,若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导致无法追寻实质的持卡消费者,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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