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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枭临刑喊冤称自己只是从犯 经查不实昨被处死

发布时间:2014-09-24 14:21:53 | 来源:未知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委托依法对罪犯刘文彪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对其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核准死刑的裁定。该裁定认为罪犯刘文彪在今年5月23日被执行死刑前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不实,不构成重大立功,遂作出继续执行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宣告结束后,刘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委托依法对罪犯刘文彪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对其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核准死刑的裁定。该裁定认为罪犯刘文彪在今年5月23日被执行死刑前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不实,不构成重大立功,遂作出继续执行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宣告结束后,刘文彪立即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惠东平山籍的刘文彪,结伙制造并贩卖氯胺酮,四次制贩毒品逾100千克。刘文彪被认为是该制毒团伙主犯。一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刘文彪不服判决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今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刘文彪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并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今年5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院核准对刘文彪判处死刑的裁定。根据媒体报道,法官宣读完最高院死刑核准书后,询问刘文彪有什么话要讲。这时,刘文彪大喊“冤枉、不服”,称自己只是受雇于他人,并不是主犯。刘文彪当庭向法庭检举周某、王某的犯罪线索。当时本应该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刘文彪,被法官叫停执行。

  此事被媒体纷纷转载,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针对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回应:死刑是法律惩罚中最严厉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回转。对死刑案件,即使是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核查,把案件办成铁案,才能够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考虑到刘文彪的检举线索可能影响量刑,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停执行,并层报最高院审批。今年7月9日,最高院认为刘文彪提出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可能影响量刑,遂作出停止执行死刑命令。

  7月28日,最高院再次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刘文彪在被执行死刑前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不实,不构成重大立功,遂作出继续执行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

  制贩毒经过

  刘文彪租养猪棚制毒

  刘文彪,男,汉族,1974年生,惠东平山人。根据最高院刑事裁定书:刘文彪结伙制造并贩卖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刘文彪地位、作用突出,是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多次伙同他人出资制贩毒品

  最高院刑事裁定书指出:2011年2月,被告人刘文彪与同案被告人游某伦、周某健(均已判刑)商议决定共同出资制造、贩卖氯胺酮。

  后刘文彪购得制毒原料、制毒工具及配料,并雇佣同案被告人刘某兴、刘某坤(均已判刑)和刘某灵、刘某光(均另案处理)望风、打杂。在惠东县谭公村刘文彪的果场内,刘文彪制出氯胺酮8千克,后由游某伦、周某健等人贩卖。

  2011年5月初,被告人刘文彪与游某伦共同出资制造、贩卖氯胺酮,由游某伦联系同案被告人陈某辉(已判刑)寻找制毒场所,后陈某辉找到惠城区马安镇木棉村一木棚作为制毒场所。刘文彪向同案被告人罗某(已判刑)购买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配料后,由刘某兴、刘某坤、刘某灵、刘某光望风、打杂,刘文彪制造氯胺酮18千克,后由游某伦等人贩卖。

  落网时查获氯胺酮2.48万克

  2011年5月6日,同案被告人钟某武(已判刑)通过罗某以人民币5.2万元的报酬,让被告人刘文彪将钟某武提供的制毒原料制成氯胺酮。在刘文彪组织、安排下,由同案被告人陈某强(已判刑)监督,刘某兴、刘某坤、刘某光望风、打杂,刘某灵等人制造氯胺酮52千克。

  2011年5月9日,被告人刘文彪指使陈某辉寻找其他制毒场所。次日,陈某辉向同案被告人黎某南(已判刑)租用惠阳区永湖镇稻元村一养猪棚为制毒场所。后刘文彪向罗某购买并为同案被告人李某雄(已判刑)和其他制毒人员代购制毒原料,后于当晚运至制毒场所,指使刘某兴、刘某坤、刘某灵、刘某光望风、打杂,将其中部分原料制成氯胺酮。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养猪棚缴获制毒工具一批,从养猪棚、刘文彪位于惠东县平山镇潭公村委的房屋、游某伦承租的惠东县平山镇泰园一路某房屋及刘文彪的汽车中缴获氯胺酮24809.59克。

(原标题:毒枭临刑喊冤称自己只是从犯 经查不实昨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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