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伪造人民币120万获刑12年 辩称系自娱自乐
近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颜某伪造货币一案,颜某在广州番禺区的小区住处,使用扫描仪、电脑、打印机伪造了120.52万元人民币,加上前罪未执行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排污管里塞满人民币
2016年12月23日晚上8点左右,番禺海伦堡御院小区物管水电工任某接到电话,有业主投诉海伦堡御院11座1梯的排污管堵塞了。他于是和同事黄某到11座1梯的车库内检查排污管。他说,打开检查口时见有大量的纸浆及碎片喷出。次日,任某二人又前往车库对排污管进行堵塞故障排除。“当我们把铁丝伸进排污管进行钩拉时,见大量的纸浆及碎片流出,纸浆及碎片中夹有多张没有裁边的100元、50元、20元及10元面值的人民币。”任某二人觉得奇怪。对排出的纸浆及碎片进行检查,发现碎片也像是被打烂的人民币。
排查期间有男子跳楼
谁会将大量钞票往下水管道里扔?二人觉得事情重大,于是向公司领导汇报。海伦堡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到场后随即报警。桥南派出所接报后立即前往调查。排查过程中,一名男子突然跳楼至11座1梯二楼某房的阳台,公安人员将其当场抓获。经核实,该男子是上一层某房业主谭某的“丈夫”颜某。侦查人员随后在房内查获大量伪钞成品、半成品、碎片以及一批制造伪钞的工具。
据了解,该房内缴获未及销毁的假人民币共计23431张及作案工具一批,其中包含100元、50元、20元、10元等不同面值的假币总面额共计120万余元。
藏身女友套房造假币
据颜某的女友谭某证言称,“从2010年开始,颜某就到我家住,有时候他几个月来一次,今年(2016年)来得多一点,他有我家的钥匙可以自由出入。”谭某说,自己从来没有进过颜某的房间,颜某也不让她进,她完全不知道颜某在家里做假币。
谭某家的保姆高某称,颜某自称姓王,是做软件生意的。颜某平时也不准高某进入他的房间,平时房间是锁上的。高某说:“晚上,我有听过‘吱吱吱’的机器声响,我不知道他在做什么。”
据了解,颜某生于1973年6月,湖南省双峰县人,初中文化。颜某16岁时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六年,1997年12月16日经批准保外就医一年,期满后一直脱管未归。
法庭上被告辩称:
打印人民币是为了好玩 未流入市场
被抓获后,被告人颜某供述:当天10时许,他在家里正将从电脑打印的一批人民币图片泡水撕烂,冲进厕所马桶里,看到楼下来了不少警察,“担心警察认为我在制作假币会被抓,自己才跳下二楼的。”
在庭审期间,被告人颜某依旧不承认伪造假币,辩称自己是为了好玩、消遣、练习自己的技术才选择打印人民币,纯属娱乐,假币未流入市场,且伪造的假币并不足以乱真,故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对此,其辩护人认为,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要求其与真币的相似性足以欺骗他人,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而颜某是在A4纸上打印人民币,纸质粗糙,没有金属线与水印,并不足以蒙蔽他人。
而且颜某伪造假币的目的是自我娱乐,未在市场流通,在被抓获前也已自行销毁,故其并无主观故意,且未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金融管理秩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为此,辩护人称,其当事人颜某主观上没有破坏货币公共信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流入市场,影响金融秩序,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新罪加余刑
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对于控辩双方对被告人颜某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侦查机关缴获的伪造纸币,已具有真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依法对涉案纸币进行鉴定,确定23431张均为假币,故颜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纸币不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不属于假币的意见不成立。
此外,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即构成该罪;假币半成品9321张、成品14110张,均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什么是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广州中院认为,颜某作为无权印制人民币的个人,在居所大量秘密伪造人民币,更购买具有水印、防伪线的纸张用于印制,积极追求仿造真币,其及辩护人关于其伪造货币系为娱乐,不具备伪造货币主观故意的意见不能成立。
而针对颜某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的情况,原服刑监狱建议,颜某于1998年12月15日保外就医届满后,脱逃期间应不计入实际执行刑期,即199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23日的时间为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应当依法继续执行。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仿照人民币的面额、图案、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加上颜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尚未执行完毕,现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为此,广州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颜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杀人罪,未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八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总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八个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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