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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和女友分手后追讨42.2万 女子:我收入高干嘛借你钱

发布时间:2017-12-15 13:53:29 | 来源:网络
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相识,一个月后便确立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 后双方频繁吵架,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

  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相识,一个月后便确立恋爱关系。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

  后双方频繁吵架,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所涉款42.2万元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令女方全部偿还42.2万元及利息。

  记者14日获悉,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用于炒股的32.2万元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本案是借款纠纷,对该投资款二审法院不予处理;改判薛某仅需偿还投资开设餐馆的本金10万元和利息。

  一审:女方需还男方借款本金42.2万及利息

  2014年4月,薛某(女)和李某(男)在朋友聚会相识,一个月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男方称,恋爱期间女方向其借款10万元与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并借款22.2万元用于炒股,在股市被套后又向其借款10万元进行补仓。后双方频繁吵架,感情破裂,男方多次向女方催讨42.2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将女方薛某告上法庭。

  女方在法庭上称,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李某借款。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也没有就借款事宜另有约定,李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是借款。

  而且款项的发生具有连续多次、金额不固定的特征,不符合一般的借贷行为,大多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李某为自己支付的消费支出,还有一部分是对自己的赠与,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向薛某转账为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薛某在微信中也用“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李某在向被告薛某交付42.2万元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薛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涉案42.2万元款项属于民间借款,判薛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

  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中院。

  二审:女方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李某分多笔给薛某转账合共42.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款。

  二审期间,薛某和李某又提交了微信、QQ、短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和证券交易明细等新的证据。

  其中,2015年12月15日短信中,李某说:“今天我会把你股票账号的股票卖掉,然后你明天把钱还我就是了。我不占你便宜,我会按份额承担亏损。”

  在该短信中,薛某说:“股票你赶紧处理,今天你不卖,待会我就卖,只是不想再惹你这样的人,免得说股票是我卖的,投餐厅那钱我会想办法还你。谈个恋爱让我还一堆钱,我也是服了,想必之前你去找你前女友还钱,情况也应该跟我一样吧,谈恋爱的时候可以花你钱,分手后就必须还之前恋爱时给的钱……”

  2016年1月5日的微信截图显示,李某说:“你跟证券绑定的账号是哪个银行,等市场稳定我想转些钱进去帮你把成本降低,回本后转回给我即可。”

  薛某回答说:“农行。”

  李某说:“之前给我那个?”

  薛某 :“恩。”

  2016年3月1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某问:“你的股票打算怎么弄?放我账号上的股票,你打算怎么处理?”

  李某说:“按之前说的呀,我相信你,你的意见?”

  薛某说:“我没意见,我之前说了什么我都忘了。”

  结合双方短信、QQ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李某可以自行操作薛某的股票账户,并且会告知薛某应购买何种股票,甚至是知晓薛某的账号密码。

  第二,本案最后一笔款项10万元发生于2016年1月8日,结合双方2016年1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更符合薛某主张的该笔10万元转账是李某自行补仓的行为特征。

  第三,聊天记录中薛某虽承认“还钱”“写欠条”等字眼,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是该事实发生于双方对案涉款项争执,恋爱关系存在裂痕期间。女方对男方的偿还要求所作出的反应,从其微信聊天的语气和庭审的陈述可以看出,更多是出于世俗的无奈和压力及女性对其自尊的维护,不能认定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综上,关于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6日转账的合计10万元的性质,薛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显示开餐厅的10万元是李某赠与的款项。

  同时,二审期间,薛某亦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该笔10万元款项为借款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分6笔合共转账32.2万元的性质问题,李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为借款,更符合双方共同炒股的投资款。故广州中院改判薛某仅需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来源|羊城派

  责编|郑宗敏

(原标题:广州男子和女友分手后追讨42.2万 女子:我收入高干嘛借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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