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东新闻 > 广州新闻 > 广州女子卡内212万“没了” 银行一审被判赔148万

广州女子卡内212万“没了” 银行一审被判赔148万

发布时间:2017-08-16 08:18:45 | 来源:网络
您好,我是XXX,你的身份资料已经泄露,请按照指示,把你的账户资金转移到安全账户 接到这样的电话,我们下意识就知道是诈骗,因为新闻里天天报道。然而,广州的陈女士,还是被骗了212万。 而且,陈女士并不是把钱转到安全账户,只是登陆到钓鱼网站查询信息

  您好,我是XXX,你的身份资料已经泄露,请按照指示,把你的账户资金转移到安全账户”

  接到这样的电话,我们下意识就知道是诈骗,因为新闻里天天报道。然而,广州的陈女士,还是被骗了212万。

  而且,陈女士并不是把钱转到安全账户,只是登陆到钓鱼网站查询信息,并未输入账号和密码。

  事后,陈女士起诉开户行,认为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担责七成,赔偿148.4万元。

  日前,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

  储户

  212万元分20多笔被转走

  陈女士称,2014年10月16日前,自己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账户内日常资金仅几千元,其余都是理财产品。17日上午,她接到一个电话,告知其身份资料泄露,请检查相关银行账户以免出现意外。

  陈女士登录了电话中声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的主页查询链接,查询到个人身份信息,之后对方又让其上中国公证网进行认证,并按要求插上网银U盾。

  陈女士称,虽然其保持了谨慎的态度,并未输入账号和密码,但事后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12万元被分成20多笔资金划走。

  陈女士认为,其资金是保存在银行监管的账户之中,银行应该对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储户的原因,导致账户资金被盗,应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该银行赔偿212万元。

  银行

  储户输入密码有严重过失

  被告银行辩称,在公安机关未出具结论前,相关事实难以查清,陈女士要求赔偿的前提是资金损失是被他人骗取,陈女士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陈女士的交易记录不能证明是被骗取的。如果是被他人骗取,陈女士是如何配合犯罪分子进行了哪些操作是本案关键。

  该银行表示,即使陈女士的资金是被骗取的,其被骗的主因是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以及陈女士个人的过失,包括插入网银盾和登录钓鱼网站进行操作,以及陈女士未妥善保管自己的网银户名、银行卡号和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

  法院

  银行系统存漏洞担责七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储关系成立。虽案件未侦破,也未确定侵害人,但被告据此申请中止本案处理不当,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应以责任大小划分分担比例。

  对于是否存在自行操作付款的认定,从陈女士报案所述及其所提供的证据反映,在相应的款项被划付后,陈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称其受骗及过程,足以反映银行款项的流转非其本人所为。

  作为专业的银行机构,在网上使用电子转账业务时,更应及时准确、多方面、多层次地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性。陈女士开户时已预留电话,被告银行有提醒功能,却未全面实施转账验证码的推行,未告知不开通该功能的风险责任自负,责任在于银行。

  法院还认为,银行系统未能完全识别U盾系统的唯一性,无法拦截除U盾外其他系统、介质的侵入,导致资金损失。对于大额款项的转付,该行也没有加以限制,对大额非同名转付并未作相应的提示或警示。此外,对于款项的转付未作到账限制(24小时到账),特别是陈女士账户在同一天跨行转账25笔、每笔5万元,银行系统未作任何反应,未实时发现异常并进行拦截。

  综上,基于该行电子银行系统及操作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导致客户资金极易被他人侵入转付,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女士在操作电子银行账户时,输入U盾登录密码,对造成密码泄露也存在一定过错。遂判被告承担70%责任,赔偿陈女士148.4万元,同时一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对此判决,银行已提出上诉,二审尚在审理中。

(原标题:广州女子卡内212万“没了” 银行一审被判赔148万)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版权及侵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