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对夫妻为躲债假离婚 女方反把男子告了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何芷君)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通常会签署《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但如果一方主张双方当时是假离婚,离婚协议并不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所涉及的财产又该怎么处理?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签订离婚协议 约定男方还债
李某(女)与唐某(男)于1986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5月6日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书》,并经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协议内容包括:以唐某名义登记的A房归李某一人所有,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今后由李某一人偿还,与唐某无关;以李某名义登记的B房归李某一人所有,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今后由唐某一人偿还。
2014年5月7日,李某、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以上述经公证的协议书为处理方案;婚姻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唐某负责偿还。随后,双方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因李某、唐某在婚姻期间的债务问题,目前A房和B房均处于已查封待拍卖状态中。经评估,A房价值180万元,B房价值120万元。
法院:
认定协议有效 约定有约束力
2016年10月,李某以唐某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婚姻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的约定义务,造成李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唐某辩称,李某、唐某的离婚是假离婚,并不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处理方案也不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之所以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给李某,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对外的债务基本是以唐某名义借的,为了逃避债务,保存夫妻共同财产,才特意对外作出离婚的假象。
法院认为,李某、唐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共同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且经公证。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亦约定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以经公证的协议书为准,在婚姻期间的所有债务由唐某负责偿还。上述协议虽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但对内为李某、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李某、唐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涉案房屋均因债务问题被查封、待拍卖,李某已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故唐某应向李某返还相应折价款共300万元。
法官说法:财产协议一年内或可反悔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李某、唐某离婚时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李某、唐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唐某提出双方是假离婚,分割财产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逃避债务、保存夫妻共同财产,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而且,如果唐某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是唐某并没有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相关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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