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婚后不久遭家暴致流产 丈夫被判不得骚扰
新婚后不久,怀有身孕的琳琳就遭遇了丈夫的暴力对待,琳琳(化名)为此不幸流产。流产术后不到3天,丈夫再次对她拳打脚踢。无奈之下,琳琳只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最终,天河区法院裁决丈夫半年内都不得用骚扰、跟踪等妨碍琳琳的正常生活。
2016年2月,琳琳与丈夫阿海结婚。让琳琳想不到的是,婚后丈夫阿海性格变得非常暴躁,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在她怀孕期间仍实施家暴行为,导致其流产。流产术后不到三天,阿海再次对琳琳拳打脚踢,导致琳琳腰背部多处肿伤,因受伤严重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愈发频繁的家暴行为让琳琳忍无可忍,无奈之下,她于2016年5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为证明遭遇家暴,琳琳向法院提交了门诊病历、视频录像、医院门诊手术记录单、伤情照片、报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等证据。
经法院审查认为,琳琳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遂依法裁决禁止阿海殴打、威胁琳琳,并禁止阿海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琳琳的正常生活,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法官:面临家庭暴力危险即可申请安全保护
天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汪翔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项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制止暴力侵害的发生,使受害人得到临时性保护的机制。
据汪翔介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家庭成员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的范围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其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汪翔提醒,受害一方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要注意保存好报警回执、就医证明、验伤报告、派出所笔录等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候一并出示,以便让法官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更好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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