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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到广州开了私房菜会所 收了150万元被抓

发布时间:2016-10-18 08:23:57 | 来源:未知
广州日报讯 (记者魏丽娜)被公诉机关指为李俊夫特定关系人的女子黄某收受陈某民给予的现金150万元,被控洗钱罪一审获刑四年。该案二审昨日开庭,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与李俊夫存在密切关系,150万元是陈某民贿送给李俊夫感谢其关照

  广州日报讯 (记者魏丽娜)被公诉机关指为李俊夫特定关系人的女子黄某收受陈某民给予的现金150万元,被控洗钱罪一审获刑四年。该案二审昨日开庭,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与李俊夫存在密切关系,150万元是陈某民贿送给李俊夫感谢其关照的,黄某占有使用并隐瞒,构成洗钱罪。黄某辩称其收钱时并不知道钱有问题,而且其有自首情节并全部退赃,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

  开“会所”收钱150万元

  黄某是四川人,1984年出生,到广州后,于2011年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主要业务是房地产策划,到2013年大概做了三个项目。

  黄某租住在某楼盘22楼,月租金3万元,她在住所开了一个私房菜馆,也可以称为会所,但会所不对外经营,也不收费,没有盈利,只是招待朋友和生意上的伙伴,“不用去外面的酒楼消费,喝茶吃饭都在这里”。

  黄某称,陈某民考察过会所,觉得环境不错,此后也带朋友来这里吃饭。2012年底,陈某民拿150万元给她,说会所经营压力大资金比较紧张,让其先拿钱用,“以后有机会再说”。

  审判长问:“你觉得陈某民的行为合理吗?”

  黄某回答:“我当时觉得没问题。”

  审判长追问:“事后你有没有和李俊夫提起过他给了你150万元。”

  黄某回答,陈某民给钱时告诉其不要让外人知道,因此她没有对别人提起,李俊夫不知道。直到2014年,李俊夫给她电话问陈某民是不是给了150万,“我说没有,李俊夫说那没有就好。”

  审判长问黄某与李俊夫有没有特殊关系,黄某回答:“不是像起诉书上说的那种关系,自从来广州认识他,对我比较放心,对我会比其他朋友好一些。2014年后,和李俊夫联系比较少,没有单独吃过饭,偶尔吃饭都是别人请他吃饭也叫着我一起。”

  公诉人:认定其洗钱有依据

  该案一审时,公诉机关起诉黄某和李俊夫共同收受150万元,一审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审的焦点问题是黄某主观上是否知道150万元是非法所得,是否有自首情节。

  公诉人称,根据相关证据以及黄某的供述,证人李俊夫、陈某民等人的证词证实,陈某民利用李俊夫的关系通过中间人操作,承包保障房工程,从中获得巨大利益。在这个过程中,黄某向李俊夫提出希望参与相关工程建设,获取利益,李俊夫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授意陈某民与黄某联系,陈某民考虑工程实施的状况,通过直接给黄某钱的方式来实现李俊夫对黄某的关照。在这样的前提下,陈某民才给了黄某150万元。

  公诉人表示,黄某是属于和李俊夫认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人。虽然黄某对相关的关系做了辩解,但相关证据可以证实黄某与李俊夫是有密切关系存在的。

  陈某民证言称,其已经明确和黄某讲过,给钱是感谢李俊夫的关照。李俊夫的陈述也显示,和黄某核实过陈某民给钱的情况,可见黄某是知道陈某民给予财物是因为李俊夫的关系,这些财物是李俊夫收受陈某民贿赂的款项,黄某对上述款项归自己占有和使用,并且隐瞒,已经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该罪与洗钱罪相竞合,认定其洗钱罪有法律依据。

  辩护人:黄某有自首情节

  黄某的辩护人称,2014年11月的询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显示,陈某民并没有告知黄某涉案150万元是贿送李俊夫或黄某的,陈某民是通过王某伟的关系操作工程项目,承接了广州市鸦岗、萝岗等三个保障房项目。

  此外,李俊夫的证词显示,陈某民是通过王某伟的关系操作有关工程公司中标承接了广州市的三个保障房项目,黄某收取该150万元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

  黄某辩护人认为,黄某收钱时并不知道钱是贿送给李俊夫或黄某的。按黄某供述,其一直以为钱没有问题,一直到2014年李俊夫问她钱的事,她打电话给陈某民,陈没有接电话,回其短信称“人在美国,回来再和你说”。此时,黄某才觉得钱可能是非法的,有问题的。

  此后在纪委调查阶段,黄某称其主动交代了收陈某民150万元,此后一直稳定供述承认收钱。黄某辩护人认为黄某有自首情节,系主动投案,其家人已为其退还全部犯罪所得,请法院酌情考虑,黄某还写了一份悔过书交给法庭。

(原标题:女子到广州开了私房菜会所 收了150万元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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