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自杀后其父母要帮他还150万的债
一些传统观念认为,父债子还、子债父还,这种看上去“天经地义”的看法,在道德层面是一种约束和自觉,在法律上却不一定行得通。
案例1
欠债儿子自杀,父母不能撇清关系
钱先生与黄海是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4日,黄海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钱先生借款1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及利息等。同日,钱先生委托他人向黄海转款150万元。后钱先生一直向黄海追讨,但未果。钱先生于2014年4月9日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要求黄海还款。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黄海已于2014年3月31日自杀死亡,法院对该案依法裁定驳回起诉。钱先生于是又起诉黄海的父母要求其还款。
庭审中,黄海父母确认他们是黄海的继承人,并且没有其他继承人,但他们不清楚钱先生与儿子的关系,也不知道本案债务的存在,他们也没有继承过黄海的任何遗产,不愿意承担本案债务,并放弃继承儿子的遗产。法院认为,涉案借款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款收据》作为证据,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黄海父母虽然表示放弃继承黄海的遗产,但无证据表明黄海的生前财产有进行清理,现黄海的生前财产状况不明,两人作为黄海的继承人,应对黄海的生前财产进行清理,应在清理黄海遗产的范围内对本案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判决两人在清理黄海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案例2
丈夫去世留下两套房,妻儿成被告
哥哥张成生前和弟弟张功感情很好,张功称,张成于2002年因买房和儿子张博读书需要向他借款21万元,并立下借条,约定此款尽早归还。此后张成于2004、2006、2008年均确认过借款,但一直未还款,后因病于2010年去世。其后,张功多次与张成妻子李娟和张博协商还款问题,李娟口头答应偿还,并于2012年5月23日向张功归还5000元。
但此后母子二人为躲避债务不知去向,张功完全无法与其联系。无奈之下张功向法院起诉,其认为哥哥的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和儿子读书,属于张成夫妻的共同债务。现张成病逝,李娟和张博是张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李娟偿还20.5万元及利息;张博应在继承张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博是李娟和张成的唯一儿子,张成的父亲已去世,母亲姚华还在世。位于海珠区和越秀区的两套房产是张成与李娟的共同财产,且房款于2008年7月还清。李娟、张博和姚华三人还在公证处做了两份公证,一是证明姚华和张博放弃对上述两套房产的遗产继承权;二是李娟继承了张成的遗产即上述两套房产。
庭审中,李娟不承认借款事实,称也不知道借款的存在,双方均同意不追加姚华为被告。最终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和姚华的证言作为证据。对于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购房时间、张博上学时间与借款时间不能对应,张功不能证明借款用途为张成夫妻共同生活之需,因此认为涉案借款为张成个人债务。最终判决李娟在继承张成个人遗产范围内、张博在继承张成除海珠区和越秀区两套房产之外的其他遗产范围内清偿张成对张功的个人债务20.5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继承人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为限
法官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是我国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于案例1,由于有明确的被继承人遗产,其继承人也作了相应的继承公证,只要认定债务的真实性,则继承人有义务从继承的遗产中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对于案例2,尽管继承人在案件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其作为继承人有义务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理,未清理前其仍然有义务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若进行遗产清理后,可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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