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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子为护狗被大狗咬伤 获赔后遭狗主起诉

发布时间:2016-04-20 10:29:21 | 来源:未知
广州两个市民在河涌边遛狗时,双方狗狗打架,爱狗心切的狗主郭女士为保护小狗被另一方黄先生的大狗咬伤,附近派出所街道群众报警后将双方带回调查,经调解黄先生赔偿郭女士2000元,双方以后互不追责。但事后黄先生反悔到法院起诉,要求郭女士归还当时走丢的

  广州两个市民在河涌边遛狗时,双方狗狗打架,爱狗心切的狗主郭女士为保护小狗被另一方黄先生的大狗咬伤,附近派出所街道群众报警后将双方带回调查,经调解黄先生赔偿郭女士2000元,双方以后互不追责。但事后黄先生反悔到法院起诉,要求郭女士归还当时走丢的两只大狗。记者日前获悉,两级法院均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

  狗咬伤人狗主赔偿后却起诉

  2014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黄先生与郭女士在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马涌桥边遛狗,由于双方所带的狗发生咬打导致双方发生争执。经报警,沙园街派出所于当日上午10时32分出警处理,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后双方在派出所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

  协议书载明,“郭女士被黄先生的狗只咬伤,双方经友好协议如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及狗只被咬死的损失费2000元人民币,以后互不追究责任。以后不能再用狗威胁或伤害郭女士人身安全。”黄先生确认签名及手印均由其本人所做,但认为该协议书是在非自愿情况下签订。

  黄先生向海珠区法院起诉称,当天他带狗去马涌桥边散步时,他的狗与郭女士的狗打架,“我将两只狗分开,郭女士的狗多次要咬我”。他将两狗分开后,想抱郭女士那只受伤的狗去宠物医院,但那只狗还继续咬他,他就将狗放在草地上,叫郭女士自己抱狗去医院看病。

  黄先生认为,郭女士当时并未想报警,而“围观的人想继续看热闹报了警”,郭女士则死扣他的上衣不放手,不断讲坏话,造成他的两只狗走散。黄先生还否认自己的狗咬伤了郭女士,声称是她自己坐到树杈上面被树枝插伤的。他认为此前的协议书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还诉请法院判决郭女士2日内归还他走失的2只狗,逾期赔偿每秒1元。

  被咬一方

  护狗被咬伤还要送狗安乐死

  郭女士不同意黄先生的诉讼请求,辩称当时她牵着小蝴蝶狗在马涌桥附近散步时,黄先生牵着四只狼狗经过,其中有两只狗还没有绑狗绳,走在黄先生前边。这两只狗冲上来咬她的小蝴蝶狗脊背部位,另外两只狗跟着也冲上来咬。她努力保护小狗,但小狗依然被四只狼狗咬成重伤,她本人也被狼狗咬伤左腿根部位置。

  郭女士说,在此期间黄先生并没有试图分开双方的狗,只是呵斥和用狗绳打狗。由于四只狼狗过于凶猛,旁观人员帮她报警并阻拦黄先生逃跑。她怕黄先生逃跑,才抓住他的上衣。郭女士还说,民警到了之后,发现她有明显狗咬伤口,同意她先去医院就诊及处理小狗的“安乐死”事宜。

  事后,郭女士在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再把小狗送去“安乐死”。之后回到派出所与黄先生调解,黄先生同意赔偿2000元,双方互不追究责任。郭女士说,“我接受他赔偿的2000元已经很公道,他不应该再起诉我。”

  法院判决

  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应再起诉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黄先生、郭女士因狗只咬打问题而产生冲突并报警处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且已实际按照协议书内容履行完毕。而黄先生称非自愿签署,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或其他非自愿签订的情形,故该《调解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不应再追究对方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黄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黄先生不服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原审诉求一致。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黄先生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二审认可原审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黄先生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广州女子为护狗被大狗咬伤 获赔后遭狗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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