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7岁女孩磕断门牙 托管中心担责八成
孩子在托管时受伤,谁来担责?广州一名7岁小女孩在托管期间与其他小伙伴追逐打闹,不慎摔倒,结果磕断了一颗新生门牙。该小女孩的母亲认为托管中心管理不善,没有尽到托管期间的监护责任,应承担全责,协商赔偿无果之下,一纸诉状将托管中心告上法院索赔。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增城区法院获悉,鉴于托管中心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追逐打闹,未尽管理和教育职责,应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赔偿6392.32元,而小女孩本应对自身行为的安全性有一定的预知和判断能力,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事件:托管时出事家人问责
7岁的小欣(化名)是名一年级学生,2014年9月起,小欣在一家托管中心托管。不料,2015年1月23日下午2时左右,在托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安排学生准备上车期间,小欣与其他学生追逐打闹,不慎摔倒,不仅撞伤了嘴唇,还磕断了一颗新生门牙。
当天下午,小欣家人接小欣放学,发现小欣的牙齿伤情较为严重,立即送小欣到当地医院治疗。2015年1月28日,小欣又到广东省口腔医院门诊接受治疗。小欣母亲认为,托管中心管理不善,没有做好托管期间的监护责任,应负全责。之后,小欣母亲向增城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托管中心赔偿小欣的医疗费730.4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后续治疗费6800元,共计8830.4元。
法院:托管中心存在过错
本案庭审中,小欣母亲指出,托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后只告知小欣摔跤和擦伤嘴唇的事实,而未告知小欣牙齿磕断这一严重后果,为此,托管中心有心隐瞒实情、没有做好托管期间的监护责任,应负全部责任。
面对控诉,托管中心同意承担小欣的医疗费730.4元,但不同意支付误工费和后续医疗费。托管中心辩称,当时其工作人员有将实情告知小欣母亲。
增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小欣在事发时年仅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托管中心属于其他教育机构范畴,其应对小欣履行管理职责,对小欣在托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但本案事发时,小欣在托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安排下,准备乘车时发生追逐,托管中心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为此没有尽到管理和教育职责,存在过错。因此,托管中心应对小欣的损失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因此认定小欣的损失为7990.4元,故托管中心须赔偿小欣639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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