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规明确捐遗体自己说了算 无需亲属同意
昨天下午,经过重新修订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广州市红十字会、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联合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志愿捐献遗体实现自我作主,不再需要征得直系亲属签名同意;执行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既可以是近亲属、好友,也可以是所在单位、居委。
记者获悉,《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2000年实施后正式开始广州的志愿遗体捐献工作。截至2015年3月,共受理了申请登记捐献遗体志愿者1630人,实现捐献394例,登记数和捐献数居全省前列。
在制定、修改管理办法的同时,广州市红十字会申请政府资金支持,于2008年在广州新塘华侨公墓(中华永久墓园)的香园艺术墓区修建了广州市遗体捐献者纪念碑,至今纪念碑上已经镌刻了394位捐献者的姓名。
随着遗体捐献人数的增加,纪念碑场地难以满足举办大型纪念宣传活动的需求。据介绍,建设新的遗体捐献者纪念碑项目已获批准,正在推进,分别设在福山公墓、观音山公墓,将为遗体捐献者家属纪念亲人提供更好的场所。
办法新规定
捐献遗体不再需征得直系亲属同意
旧办法:捐献人填写申请登记表时,应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
新办法:此条款已删除。意味着今后遗体捐献完全可由捐献者自己生前说了算。
生前未表达捐献,近亲也可捐献其遗体
旧办法: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但必须由所有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
新办法: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持本人以及死者身份证件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除外。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登记机构不得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遗体捐献执行人范围大大放宽
旧办法:遗体捐献的执行人规定应是直系亲属,特殊原因可由志愿捐献遗体者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担任。
新办法: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遗体登记接受站需市级以上医疗院校机构
旧办法:在广州市辖区内设立若干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明确了需市级以上的医学院校、医疗教学机构。
新办法:现广州市共设有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医学院、广州医学院4个遗体接受站。接受站主要负责志愿捐献遗体者的登记、咨询及遗体的接收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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