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刑警队长受贿帮企业老板取保被抓
打一个招呼,帮人办取保候审,无公司股份,却能获得分红。广州市公安局芳村区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原中队长刘某被指控受贿,滥用职权,一审获刑五年。其不服上诉,近日广州中院二审认定其中一宗指控当论诈骗,但已过诉讼期,遂改判一年十一个月。
刘某被控屡次收受贿款
刘某原是负责全区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与辖区各派出所有很多工作联系。据指控,2001年底至2003年5月间,刘某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芳村区分局一中队副中队长,向派出所打招呼,帮助企业老板黄某、樊某取保候审。事后,作为报酬,黄某将其合伙的服务队10%股份送给与刘关系交好的范某,让范某担任服务队副总经理。后来,范某分5次获得3.6万元的“分红”。
黄某称,“范某在公司没有出资,如果没有刘某的关系,我是不可能分10%的干股给范某。” 刘某收到好处后,也积极提供帮助,黄某的服务队发生打斗等情况时,刘某会将事情摆平。一次,黄某的侄子阿秋曾因打架被派出所抓,经刘某的斡旋,结果,第二天他侄子就放回来。
公诉机关还指控,袁某办理广州市荔湾区某宾馆消防设计审核、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因嫖娼被抓处理过程中,刘某提供了帮助,并收受感谢费1.7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屡次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二审认为部分指控证据不足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指控事实,但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刘某受贿贿款3.6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2万元。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称,“3.6万元是范某补偿在成都经营花卉生意失败的补偿款,对于袁某办理消防、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嫖娼等问题,我没有提供任何帮助,1.7万元是请客用的,不属于贿款。”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定,刘某明知范某利用自己职务或地位的便利条件,有请托事项仍收受范某财物,并向派出所打招呼为其提供帮忙,该部分已经构成受贿罪。
但是,现无充足证据显示刘某为袁某提供帮助,为其跟有关公安人员打招呼,但依据侦查阶段到法院审理阶段刘某的供述,可认定刘某实施了诈骗行为,鉴于刘某的该部分行为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追诉期,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广州中院维持一审对刘某犯受贿罪的定罪,但认为收受袁某1.7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近日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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