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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亡一次性补助标准提至53.9万元

发布时间:2014-08-12 09:21:06 | 来源:未知
广州市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将提升至53.9万元;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1年以内,发现原工伤认定部位之外另有伤情,还可补充认定伤情十四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原则通过经修订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含以上新政策的《规定》

  广州市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将提升至53.9万元;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1年以内,发现原工伤认定部位之外另有伤情,还可补充认定伤情……十四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原则通过经修订的《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含以上新政策的《规定》近日即将印发实施。

  工亡一次性补助提高4.8万元

  对于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规定》仍将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如果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可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缴费率。

  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规定》表示,将不再按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计算,将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为标准。若按新标准测算,广州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约为53.9万元,比原标准49.1万元高出4.8万元。

  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全员参保和补缴费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的待遇。

  受伤之日起1年内可认定新伤情

  发生事故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怎么办?《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人社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逾期不举证的,人社部门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后有并发症或新病情怎么办?《规定》明确,在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自受伤害之日起1年以内,发现原工伤认定部位(或诊断)之外另有伤情(并发症或后遗症除外)的,按工伤认定的程序办理。确认新发现伤情为当次工伤导致的,给予作出增补工伤伤情的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同时,《规定》还表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转外地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支付。

(原标题:广州:工亡一次性补助标准提至5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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