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碰瓷” 广州一当事人被法官开出1万罚单
法庭上耍“小聪明”,容易得不偿失。记者近日从广州增城法院获悉,该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认定原告张某对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张借据还是五张借据?
2019年8月,广州增城法院受理了张某诉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2月6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向其借款5次,共借得19.4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据》,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逾期后,苏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次庭审中,张某提交五张《借据》作为证据,表示其中三张是苏某2013年签的,共计10万元,另外两张是2015年签署,共计9.4万元。张某主张,每张《借据》记载的款项是独立的借款,苏某需清偿五张《借据》所记载的本金及利息。
但是,苏某却辩称,他确实于2013年向张某借款10万元,但已经清偿完毕;否认收到2015年两张《借据》的借款,并表示这两张是在2013年借款未清偿的情况下,被张某逼迫签署的。
仔细梳理证据
两个时间点引起法官疑问
两方说法不一,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经办法官再次认真审核了苏某提交的银行对账单,发现其在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向张某汇款,共计8.9万元,另外还由其姐夫清偿张某现金1万元。对此,张某亦确认收到苏某还款9.9万元。
当法官查看苏某提交的与张某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时,有两个时间点引起了他的注意。
2015年8月31日,张某发短信向苏某催收还款:“我今天晚上再去找你,你要重新再写一张《借据》给我。”
而张某提交的《借据》中,有一张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1日”。为什么张某在当年8月31日催收还款未果后,在次日(即9月1日)还愿意继续向苏某出借款项?法官认为,这个操作明显不合常理。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真相水落石出。张某承认,该张《借据》实际上是对2013年三张《借据》三笔借款的结算。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对借贷关键事实的陈述在两次庭审中前后矛盾,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对张某实行罚款1万元。
张某不服,向广州中院申请复议。2020年5月11日,广州中院依法驳回该复议,维持原处罚。
法官提醒,今年5月1日起,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会受到相应处罚。
南方日报记者 陈伊纯 通讯员 江丽仪 陈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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