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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宠物随地“便便”未清理不再“改正免罚”

发布时间:2020-06-16 09:15:06 | 来源:未知
6月15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官网公示三条经修改后的广州城市管理地方法规。据悉,上述三条法规经修改后已开始施行。除了因应政府部门职能和名称的改变对地方法规进行修改外,一些新的违法行为也被纳入法规当中,原有法规未能全面保障之处也纳入

  6月15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官网公示三条经修改后的广州城市管理地方法规。据悉,上述三条法规经修改后已开始施行。除了因应政府部门职能和名称的改变对地方法规进行修改外,一些新的违法行为也被纳入法规当中,原有法规未能全面保障之处也纳入法规修改当中。

  部分条款修改涉及职能部门改革

  据悉,三条被公示修改的地方法规,分别为《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上述三条地方法规,已经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并经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5月18日对外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浏览修改公布后的三条地方法规,记者发现法规的修改其中一个原因是重新明确负相应法律责任的政府职能,因部分现有政府部门在当初立法时尚未成立,或者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经改革后其职能已有所调整。如在2006年立法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立法时广州尚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本次修改将法律中多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则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将新组建的生态环境局,取代原有的“环境保护”,与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屋、水务、交通、海事、港务、公安、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条,亦将新组建的国土、房屋、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纳入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的部门当中。

  公共场所堆放废弃共享单车在广州违法,垃圾分类在广州“应当实施”

  伴随时代发展,一些新的事务在原有法律立法后出现,一些行为在立法后被强势推进。这些变化,均在新公布的地方法规中有所呈现。

  在2006年立法时,广州尚没有共享单车出现;在2012年进行修改时,广州的垃圾分类尚处于推进中。这些如今已在广州出现的新事物或者强力推进的政策,已被记录在新一轮地方法规修改中。按照最新修改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废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将被视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原《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被列为“逐步实行”的垃圾分类,亦因广州已强力推进被修改,如第四十一条被修改为“本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

  宠物随地“便便”未清理不再“改正免罚”,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需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保持防护距离

  浏览修改后的地方法规,记者发现有的违法行为不再“改正就算”,一些以往未能完全保障的对象,被纳入保障范围。

  不少宠物在市民牵引出街时会随地“方便”,环保意识较高的主人会准备厕纸塑料袋等随时应对宠物“方便”。按照原有《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按照修改后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即宠物随地“方便”后主人未清理粪便被执法人员发现,不再“改正免罚”,而是在责令改正后仍处罚款。

  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过去未被完全保障的对象因地方法规修改而纳入保障。根据新修订的地方法规,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被直接列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时需要保持防护距离的对象。

(原标题:广州:宠物随地“便便”未清理不再“改正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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