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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小贩将城管砍至重伤 称生活压力致精神崩溃

发布时间:2019-08-08 13:29:59 | 来源:未知
广州一名小贩在使用三轮车摆卖快餐时被城管执法人员劝离,未料小贩再次返回摆卖快餐,城管人员发现后依法予以制止并要求暂扣其用于违规经营的三轮车,小贩趁机退车逃离,但被城管执法人员追上,小贩遂持菜刀连续砍击一名城管人员的头部,还声称反正我也要死

  广州一名小贩在使用三轮车摆卖快餐时被城管执法人员劝离,未料小贩再次返回摆卖快餐,城管人员发现后依法予以制止并要求暂扣其用于违规经营的三轮车,小贩趁机退车逃离,但被城管执法人员追上,小贩遂持菜刀连续砍击一名城管人员的头部,还声称“反正我也要死了,就拉你垫背了”……经一审、二审,涉案小贩近期被广州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广西人陈某某出生于1982年,初中文化程度。法院查明,2018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南云四路使用三轮车摆卖快餐时,被广州市黄埔区城管执法人员王某劝离。

  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再次返回上址摆卖快餐,被害人王某、黄某等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后依法予以制止并要求暂扣其用于违规经营的三轮车,被告人陈某某趁机推车逃离现场,逃至南云四路与南翔二路交界处时被城管执法人员追上,城管执法人员继续要求暂扣其车辆,被告人陈某某遂持菜刀连续多次大力砍击已倒地的被害人王某的头部,并在追砍黄某未果后,继续持刀砍击被害人王某头部,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放弃杀人行为,并持刀割伤自己颈部企图自杀,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外伤致头部及双手多处创口,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手术记录显示其头部损伤致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术中见左侧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左侧小脑脑挫裂伤、左侧小脑脑内血肿,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诊断,被害人王某除构成重伤的头部伤情外,还有以下伤情:左侧外耳廓裂伤,双手多发性刀砍伤伴指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拇指末节不全离断伤、左虎口皮肤裂伤、左大鱼际断裂伤、右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右拇指皮肤裂伤、右食指皮肤裂伤、右食指伸肌腱断裂伤、右中指近节指骨骨关节骨折、右中指伸肌腱断裂伤、右中指皮肤裂伤。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暴力,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属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审上诉称自己非故意杀人罪

  请求予以轻判被驳回

  宣判后,陈某某不服,上诉称其是初犯,没有前科。本案发生是因生活压力过大导致其精神崩溃的案件。其自动投案、自愿认罪,且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原审量刑过重,其并非故意杀害被害人,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其次,陈某某并无喊过要找被害人垫背的话。再次,被害人的笔录证实其亦无听到上诉人要求找其垫背的说法。原审量刑过重,据此请求二审从轻、减轻判处。

  就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查,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主观态度。本案是陈某某抗拒城管部门执法而引发。根据现场录像显示,陈某某多次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颈部,并致被害人大量出血。

  在证人黄某干扰下才停止砍击行为,但在其返回现场后继续对倒地的被害人头颈部等人体要害部位砍击,结合其当场对被害人称“反正我也要死了,就拉你垫背了”,足以认定其当时是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陈某某辩称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意图及辩护人所提陈某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悖,二审不予采纳。根据现场视频显示,辩护人所提陈某某未提出“反正我也要死了,就拉你垫背了”与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广州一小贩将城管砍至重伤 称生活压力致精神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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