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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一村民倒卖宅基地使用权 被判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9-02-20 09:55:50 | 来源:新快报
2月19日,记者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倒卖宅基地使用权,近日刘某某被花都区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

  2月19日,记者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倒卖宅基地使用权,近日刘某某被花都区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民,曾因敲诈勒索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改过自新,却一心想寻找发财的捷径,看到近些年城乡土地价值暴涨,打起了炒卖土地的主意。

  2012年9月,他得知同村村民杜某某有一块宅基地准备出让,遂与杜某某商议,双方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杜某某以175万元的价格将其一块宅基地的房屋出租给刘某某,租期为70年。刘某某享有加建、改造、出租、转让等权利。

  刘某某租得上述地块后,擅自通过加建、改造的方式,拓宽宅基地的面积,并在几个月后,刘某某将该地块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某某,从中获利60万元。

  吴某某取得该地块后,将地上原先的一层楼房拆除,重新建了六层半的楼房,并以小产权的名义对外租售。后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处,并将本案移送花都区公安分局,2018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杜某某被抓获。

  花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吴某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花都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刘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的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原标题:广州花都一村民倒卖宅基地使用权 被判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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