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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5年前签约买房 如今房没了还要赔19万

发布时间:2018-11-16 09:33:58 | 来源:未知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老善涵 李静宜 王君报道 广州一男子5年前买了一套房,房价190万元,如今市价400多万元,可这个男子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要倒赔19万元。11月15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的判决情况,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黄某需向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老善涵 李静宜 王君报道 广州一男子5年前买了一套房,房价190万元,如今市价400多万元,可这个男子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要倒赔19万元。11月15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的判决情况,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黄某需向开发商支付19万余元的违约金。

  买房支付2万定金后再未付款

  2013年3月,黄某在广州市南沙区某大型楼盘购入一套总金额190多万元的商品房住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2万元的购房定金,此后便再未支付任何房款。

  黄某声称,房产公司曾在2013年6月前催促其支付购房款,但因资金困难,他向房产公司申请延期付款。房产公司没有书面答复,黄某也未再支付剩余房款。2014年12月,黄某接到了房产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黄某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2015年1月,房产公司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黄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等。庭审中,房产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2018年3月,房产公司再次向南沙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房产公司可解除合同

  南沙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黄某应于2013年5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其至今只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虽然黄某申请了延期付款,但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公司做出了允诺,且事实上黄某也未按照延期付款申请的时间支付房款,房产公司依合同约定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此,南沙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公司与黄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黄某协助房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抵扣2万元定金后黄某仍须向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7万多元。

(原标题:广州一男子5年前签约买房 如今房没了还要赔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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