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东新闻 > 佛山新闻 > 佛山一工厂偷排8万吨废水 公司遭索赔737万

佛山一工厂偷排8万吨废水 公司遭索赔737万

发布时间:2018-05-26 11:06:23 | 来源:网络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佛山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该案同时也是广州中院首次巡回审理的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佛山市检察院起诉,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规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佛山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该案同时也是广州中院首次巡回审理的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佛山市检察院起诉,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偷排8万吨含镍、总铬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严重污染佛山人的“母亲河”——汾江河。法庭上,公司的代理律师承认排放污水,但认为起诉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案件将择期宣判。

  背景:工厂偷排8万吨重金属废水

  据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称,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公司)在从事铝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向厂界外市政生活污水管涵偷排含镍、总铬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最终排至汾江河,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于2017年8月9日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金业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判处罚金10万元。

  南海区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交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处理。佛山市检察院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确定其累计排放污水量为80000.2吨,按治理单价22.64元/吨计算,废水虚拟治理成本为181万余元。此外,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为543万余元。

  经佛山市检察院依法立案调查后认为,金业公司非法偷排含有镍、总铬的酸性工业废水并汇入汾江河,累计排放量达8万多吨,严重污染当地水环境,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照《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向具有该类案件管辖权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新华网对本案受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案件受理的相关情况,并对金业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部分机器设备以及银行账户。

  庭审:广州中院首组七人合议庭

  昨日上午,广州中院对该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审理。佛山市检察院提出了五项请求,分别是:停止侵害环境;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81万余元;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543万余元;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3.8万元,合计737万余元。

  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环资庭副庭长韩方、法官刘欢和四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广州中院表示,由于该案属于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对于该案的审理,广州中院首次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方面,则指派副检察长区赞权、检察官杨楚君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刚开庭时,法官询问金业公司的负责人是否到庭,金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其因“出差”无法出庭。法官表示,对于公司负责人藐视法庭的行为,法庭将依法进行处理。

  随后,检察人员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详细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在最后陈述意见阶段,检察人员当庭播放了一段金业公司偷排工业废水污染环境的视频。

  争议焦点:索赔金额是否过高?

  庭审中,金业公司的代理律师承认了排放污水的事实,并多次向公众道歉。但是对于赔偿金额,金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缺乏法律依据,“赔偿应与责任相对应”。首先,如果确定生态环境属永久性损害,无法通过工程进行修复还原,那就不应该有“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第三、第四项赔偿的请求互相间是矛盾的,法院不应同时支持;其次,根据他们的监测数据,他们实际的排放量仅为5.4万多吨,并非评估报告所称的8万吨,可见评估报告认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佛山市检察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在庭上表示,镍、总铬是一类污染物,容易在人体内积聚,影响人体健康甚至致癌,由于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这些污染物的能力,企业应对此类污染物分类收集处理,达标后再排放。对于环境损害后无法恢复的,就应在环评后采取“虚拟成本法”,按照其废水排放量算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因而第三、四项并非相互矛盾。

  检察官则表示,金业公司提供的监测数据只是针对其五个车间中的两个车间的用水量进行监测,因此这些数据并没有实际意义。

  金业公司表示,在农田架设PVC管道并非为了偷排,而是因为工厂西侧为农民的菜地,容易积水,建管道是应农民要求,防止积水。事发后,他们已经进行了全面的整改,对车间使用物料有了严格的规定,并将原来的地下管道改成可视化的地面管道,目前的污水排放已经达标。

  检察官回应称,金业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附近农民的反映,他们的香蕉、蔬菜都出现了大面积坏死,有人曾经说要将这些农作物送给公司员工吃,公司的员工都不敢接受。镍、总铬等重金属对人体存在重大危害风险,但这些损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之所以目前没有公众因为身体健康出现问题起诉金业公司,是因为一来公众可能未发现身体已经出现损害,二来公众身体出现损害后未能意识到与工厂排污有关,三来维权成本高。”

  解疑

  为何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7年6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和条件,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7年9月14日,佛山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自愿对金业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未有组织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佛山市检察院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金业公司刑事责任已受追究的情况下,依法追究该公司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

  为何由广州中院审理佛山的案件?

  广东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试行集中管辖。2016年2月,广东省高院下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明确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试行相对集中的案件管辖制度,广州中院、清远中院、茂名中院、潮州中院分别集中管辖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河源)、粤北(清远、韶关、云浮)、粤西(茂名、阳江、湛江)、粤东(潮州、汕头、汕尾、揭阳、梅州)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

  广州中院表示,该院决定在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跨行政区划巡回开庭,这也是该院首次在其辖区划外开庭审理类似的案件。其所管辖的十城市,同属自然形成的珠江流域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内,巡回审判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理模式,为探索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来管辖珠江流域的环境类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原标题:佛山一工厂偷排8万吨废水 公司遭索赔737万)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版权及侵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