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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女子银行买理财产品没了16万

发布时间:2017-08-25 07:58:32 | 来源:网络
女子遇假银行工作人员被骗20万元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及银行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业内人士提醒购买此类产品要注意风险 可主动要求双录留存合同保留证据。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陈昕宇 通讯员吕慧敏 到银行营业点办理业务时,你是否也遇到过推销保险理财

  女子遇假银行工作人员被骗20万元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及银行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业内人士提醒购买此类产品要注意风险 可主动要求“双录”留存合同保留证据。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陈昕宇 通讯员吕慧敏

  到银行营业点办理业务时,你是否也遇到过推销保险理财产品的事情?何女士就是觉得有高达15%的年收益,于是购买了20万元的保险理财产品,没想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携款潜逃,最后只追回了4万元。何女士于是一纸诉状,将陈某、保险公司、银行等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等人应向其归还16万元,保险公司和银行各承担三成和两成的补充赔偿责任。近日,佛山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疑惑:

  银行买理财产品到期领不到本息

  2013年11月23日,何女士到某银行顺德德胜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咨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何女士表示,当时工作人员陈某身穿银行制服,在银行办公区VIP室向她推销一款理财产品,还称该理财产品是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对外发行的。该理财产品不仅可以保本,而且还能够获得15%的年收益,并且会附送一份交通意外和航空意外保险。

  何女士说,一来考虑到该理财产品有利可图,二来也是觉得银行合作的产品风险不会太大,于是便同意购买了20万元、期限为15个月的理财产品。何女士当场办理了购买手续,并刷卡交付20万元。

  2015年3月11日,理财产品合同到期后,何女士到银行要求办理还本付息手续。银行职员打电话通知陈某后,陈某在银行内收取了何女士的保险单原件,但何女士并未收到退还的理财款及收益。此后何女士多次向银行追索后,才知道原来陈某并非银行员工,而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而且他已于2014年4月份辞职。心知不妙的何女士马上报案。

  真相:保险公司员工设局 骗走20万后辞职

  2015年3月31日,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原来,保险公司与银行曾经合作,由保险公司的员工向银行的客户推销多种理财产品。在2012年12月24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陈某任职于保险公司,受指派在银行内办公,代表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投保协议、扣费协议,收取客户支付的理财款。

  在此过程中,陈某故意夸大收益率,诱使何女士同意以2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而何女士当时签订的理财产品保单,其实是陈某伪造的一份虚假保单。陈某还利用其自带的一台银联POS机,通过刷卡的方式将何女士银行卡内的20万元人民币转走。在何女士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后,陈某还借机骗取了理财产品合同,自行销毁后藏匿。

  在陈某羁押期间,其亲属黄某为取得何女士对陈某的刑事谅解,向何女士出具了《承诺保证还款书》,承诺保证为陈某清还理财款20万元,后黄某支付了何女士4万元。2015年9月17日,顺德区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陈某已经刑期届满出狱。

  一审:保险公司及银行均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6年4月,何女士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某、黄某以及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银行顺德德胜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清还16万元及相关理财收益,黄某、保险公司、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是直接侵权人,何女士主张其归还诉争款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陈某在案发时作为保险公司员工向何女士推销理财产品,公司未进行监管,应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法院酌定其补充赔偿责任为30%。银行允许保险公司的员工在其营业大厅内向何女士推销理财产品,但未对陈某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陈某使用自己带入营业大厅内的作案工具POS机对何女士实施诈骗后,也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黄某归还何女士16万元;保险公司在4.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银行在3.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终审:银行称“无义务” 法院指其存在漏洞

  银行方面不服提出上诉。银行指出,其从未允许陈某在其营业大厅内推销理财产品,陈某只是基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由保险公司不定时派到银行进行巡查,其并没有推销理财产品的权限,更谈不上是银行允许其推销理财产品,陈某是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诈骗的。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银行并非案件的直接侵权人,但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代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的合作关系,并且其明知有明文规定禁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据此,其应当预见到可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私自在其营业大厅实施销售行为,则其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进入其营业场所的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在该案中,陈某正是利用该管理漏洞对何女士实施了诈骗行为。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银行方面的上诉,维持原判。

  调查:

  银保驻点早已明文禁止但难以杜绝

  近年来,为杜绝上述案件出现的此类现象,银监会早于2010年就曾下发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驻银行网点。

  该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文禁止了银保驻点销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

  在防止销售误导方面,也有规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佛山一国有银行业内人士明确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不能在银行内销售,该行只可以代销合作保险的银保类产品,即是必须经总行审批准入。

  “银行是不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范围里,向银行客户推销理财产品的。”该人士称,业内不允许员工在网点内进行推荐销售非该行代理的产品。银监局和保监局会对此类银保产品销售均有明确的监管规则。

  不过,一家银行网点理财经理透露,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驻点,但在日常中保险公司人员到银行协助营销的情况现实中无法全部杜绝。

  同时,该人士也坦承,实际上按照银行内部严格规定,这些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在网点有任何的营销行为。“他们只能收投保单,做单据交接,不能协助卖产品。”

  提醒:

  可主动要求“双录”留存合同保留证据

  为何早有明文规定,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此,银行从业人员分析,银保驻点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银行和保险都能获取利益。近年来,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产生的手续费收入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要的一项收入。

  另一方面,经过多年发展,银行已经成为寿险业保费贡献度最高的渠道之一,尤其是对于部分中小型寿险公司而言。

  “现在银行内部的风险防控已经越来越严格,包括很多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销售都有进行录音录像,如果发现有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在银行内部销售产品会予以警告,严重的还会中止合作。”银行业内人士称,包括在衣着上,很多银行都已经明确规定,不可以让非银行的员工在银行穿工服卖产品。即便是协助提供咨询,也一定有银行工作人员在现场,不能让保险公司和客户在银行内单独签单。

  该银行业内人士提醒,客户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或者银保产品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录音录像。“这种产品销售也不能通过刷POS机交易,必须直接在银行柜台、银行自助设备、网上银行购买才是合法合规的。”最后该银行人士提醒,客户一定要拿到盖有银行保险公司的公章合同,留存保留证据。

  佛山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也提醒,近年来在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险纠纷也时有发生。“客户在遭遇这类情况时可以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但前提是自己要多个心眼,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佛山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称。

(原标题:佛山女子银行买理财产品没了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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