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住户失火殃及楼上要赔44万
楼上住户将楼下租户及出租人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楼下租户负全责 需全额赔偿楼上住户共计44万余元的损失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李允玲、罗倩琳)楼下因为电器故障发生大火,楼上因此而受波及损失惨重。楼上住房随后一纸状诉,将楼下的租户以及出租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全部共计44万余元的损失。记者昨日(8月3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楼下的租户要承担因这次火灾导致楼上损失的全部责任。
火灾:
楼下意外起火 楼上损失惨重
2014年12月29日,佛山某大厦12楼一住宅发生火灾。这场大火烧损、烧毁了该住宅的家具、衣物、电器等物品。同时,还导致大厦公共部分的电梯、供电线、走廊墙面、楼上及四周部分住户财产物品不同程度受损,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而该住宅楼上的1302住户阿亮家受到火灾蔓延的影响,造成房屋严重损坏,经鉴定,火灾造成阿亮的物品财产损失、房屋重新装修费用及房屋安全结构加固修复费用,合计为446524.04元。
事后,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12楼住宅的火灾是由于住宅主卧室的台式电脑在没有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电器故障,发热引燃周围的可燃物所导致的。
而据阿亮反映,阿东是起火的1202房承租人,他为经营自家淘宝网店,把居民房改作仓库,用以放置化妆品等易燃货物,在此之前已曾发生过小火灾,所幸没有造成重大损失。阿亮曾多次向阿东以及房东阿林反映情况,但两人没有作出改正。
起诉:
楼上说租户乱堆物品 业主监督不力
后来,阿亮一纸诉状,将阿东及阿林告上了法庭。阿亮认为,住户阿东没有及时采取救火措施且房屋内堆放有化妆品等易燃物品,以致救火迟延,造成自己的损失。另外,作为该房屋的权属人阿林,没有尽到出租人的安全监督义务,放任阿东不合理使用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因此,两人存在共同过错,应对阿亮房屋的损害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住户阿东表示,这次火灾事故并非由自己起火造成,真正的原因是小区消防道路堵塞、小区消防栓无水,致使消防车无法及时进行灭火工作。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另外,出租人阿林对出事的房屋进行了私自改造,不但重新间隔了各个房间,还加建了墙体,重新布置了房屋电路。该出事房屋此前曾出现电线短路问题但出租人未及时予以处理,也是导致本次火灾的原因之一。阿林称,目前无证据证明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他对涉案火灾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判决:
租户承担全责 业主没有过错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阿东声称火灾蔓延的主要原因在于小区消防道路堵塞、小区消防栓无水,致使消防车无法及时进行灭火工作所致,但据公安消防大队向本院出具的复函,该大队的救火工作未因小区停车和消防栓问题延误救火时机,且被告阿东亦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火灾是被告阿东的电脑在没有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电器故障,发热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而引发,被告阿东作为电脑的所有人及房屋承租人未安全使用物品,对本次火灾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未有证据证明作为房屋出租人的被告阿林存在过错导致火灾发生,对阿亮诉请被告阿林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另外,由于原告阿亮确认自火灾后至今均住在其父亲家里,因阿亮并未有实际租房,所以其诉请租房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东向原告阿亮赔偿财产损失、房屋重新装修费用、加固修复的工程费用合计446524.04元。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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