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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一出租屋生产假冒触摸屏 3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7-18 07:35:03 | 来源:网络
现场查获8520块假冒触摸屏 相关人员被判刑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鹏)在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胜利二街一处作坊进行检查时,有关部门当场查获假冒某品牌手机触摸屏成品8520块。日前,顺德区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多位被告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

  现场查获8520块假冒触摸屏 相关人员被判刑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鹏)在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胜利二街一处作坊进行检查时,有关部门当场查获假冒某品牌手机触摸屏成品8520块。日前,顺德区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多位被告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件:

  出租屋生产假冒触摸屏

  据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自己工厂一直代工生产没有商标的白牌手机屏幕。2016年4月刘某得知市场上需要某品牌其中一个型号的触摸屏(该款手机已停产,没有销售市场,只能卖去作维修用),觉得有利可图,于是从市场买回大小一样印有商标的盗版盖板、功能片、排线,安排工人组装成该型号的手机触摸屏,共生产了8520块。生产该手机触摸屏成本是7.5元,打算卖8到10元。

  由于找不到销路,一直放在工厂旁边的出租屋(小厂)。刘某供述称,该出租屋是其叫李某或黄某租,并安排黄某到这里负责屏幕的贴合,生产工人都是刘某叫李某从工厂这边安排人过去。扳定工序的配件是没有任何标志,所以工厂的员工不知生产的是哪个品牌的屏幕,在出租屋有份参与贴合和之后检测、贴纸的员工才看到商标。

  公诉机关:

  触摸屏均未被授权生产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李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胜利二街30号开设一地下作坊(以被告人黄某的名义所租),专门生产假冒的“三星”牌手机触摸屏幕,并聘请被告人黄某管理,谢某(已判刑)、梁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手机触摸屏幕测试等工作。

  2016年5月,在相关部门对该作坊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某品牌手机触摸屏成品8520块以及贴合机等制假工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手机触摸屏均非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属于侵权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

  三被告人被判刑

  庭审中,辩护人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此,顺德法院认为,关于涉案触摸屏是被告人自产还是购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该批触摸屏是其组织工人生产后转交给其小厂进行检测,且其无法说明该批产品的购货来源,故应认定是其自产。

  另一个焦点在于涉案触摸屏的价格。按照被告人的供述,该触摸屏打算定价8~10元,但该品牌的相关型号手机的触摸屏税前价格是142.07元/块,那么到底应该以哪个作为涉案触摸屏的价格呢?对此,法院认为,除被告人的供述外,其他证据均不能客观地证实涉案触摸屏的价格,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采信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认定涉案触摸屏的价格为10元/个。

  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顺德法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刘某、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广州日报)

(原标题:顺德一出租屋生产假冒触摸屏 3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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