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协助转卖被查封设备被拘5个月
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汉坤通讯员/禅法宣)佛山一男子阿元明知工厂财产已被法院查封,还协助股东转卖查封的部分财产,最终因此付出了代价。昨日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阿元近日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禅城法院介绍,2014年1月9日,三水法院在审理三水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禅城某金属轧延厂(简称轧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轧延厂四台轧延机、两条退火炉。阿耀、阿民(均已判决)均系轧延厂的股东,为减少个人损失,二人在明知厂内设备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将已查封的部分机器设备卖予他人。2015年6月15日至6月18日期间,阿元为厂内看守人员,其伙同他人,共同协助阿耀、阿民二人搬走厂内上述设备。
2015年6月18日,三水法院将上述查封财物进行拍卖,由受买人郭先生竞得,竞买价为623900元。同日下午,郭先生前往轧延厂查看时,发现阿耀、阿民、阿元等人正在搬运工厂机器,随即发现法院查封的部分财物已被转移或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后经房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公司对比核实,查封的四台轧延机的电控部分缺失,电缆线缺失、合理配套支持辊和工作辊部分缺失,两条退火炉电控、电缆缺失,上述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清算价值为190097元。
2016年9月14日,民警在南海区某工业区一钛金厂宿舍内抓获阿元。2017年1月,禅城区检察院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阿元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元协助他人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导致上述财产部分灭失且大幅贬值,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同时,阿元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此外,阿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禅城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阿元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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