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街坊买了套婚房 一看发现是“凶宅”
佛山日报讯记者陈志业报道:昨日(5月22日),记者收到市民伍先生来电,称他购房时购买了一处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子,希望能够终止废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回已付购房款。律师表示,可以和卖方商讨,降低毁约成本,或以对方没有将房屋信息真实、及时地向买受人披露,涉嫌欺诈为由起诉卖方。
伍先生说,他今年27岁,即将结婚,因此准备购买房屋作婚房。在寻找房子的过程中,伍先生看中了刘女士位于荷城的一处房屋。很快,双方顺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了部分购房款项。
后来我听说,该房屋曾经有人跳过楼,是一间‘凶宅’。”伍先生表示,得知这个消息后,他多方打听,初步核实了该信息。伍先生认为,自己在购房过程中,已经透露给卖方刘女士是用作婚房之用,但刘女士一直隐瞒该重要事实,他认为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应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女士归还购房款项。
随后,记者联系了房屋卖方张女士。她承认,该房屋确实曾经发生过跳楼事件,但伍先生在购房时并没有对房屋提出特别要求,也没有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另外,死者在室外死亡,不影响房屋使用,她出售给伍先生的房屋手续齐全,房屋也没有质量问题。张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在转让过程中并没有问题。。
对此,记者联系了广东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律师。他表示,“凶宅”并非是法律概念,而是一种传统习俗认知,一般是指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住宅,该种住宅在客观上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
邹律师表示,伍先生的请求可以看作购买后对房屋不满意毁约希望退款的行为,购买后不满意的其中一部分原因在于,伍先生并没有对房屋过去的历史作调查询问。邹律师建议,伍先生可以和卖方商讨,降低毁约成本,或将房屋转让。
邹律师补充,如果伍先生与卖方无法谈妥,可以考虑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伍先生描述,卖方明知道伍先生购房是用于婚房之用,却依旧没有将信息告知伍先生,但实际上,房屋曾经发生过跳楼事件,是严重影响伍先生购房与否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该信息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卖方按理应该告知伍先生。因此,伍先生可以考虑就对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没有将房屋信息真实、及时地向买受人披露,涉嫌欺诈为由起诉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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