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用假名开假厂 骗11家供应商185万
发布时间:2016-06-22 10:08:29 | 来源:未知
2013年7月,欧某与他人密谋后,决定冒名开设工厂骗取供应商货物,再低价变卖牟取利益。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先后骗取了11家供货商价值1859309元人民币的货物。2014年8月,参与犯罪的欧某、周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近日,市中院通报了
2013年7月,欧某与他人密谋后,决定冒名开设工厂骗取供应商货物,再低价变卖牟取利益。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先后骗取了11家供货商价值1859309元人民币的货物。2014年8月,参与犯罪的欧某、周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2013年7月,佛山人欧某经袁某(另处理)介绍后,同意胡某(另处理)的约见,与其密谋开设工厂骗取供应商货物。同年9月,欧某使用“张坤”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某灯饰厂。在该厂经营期间,由欧某使用“张坤”的假名以经营者的身份向供应商购货,并使用“张坤”的假名在银行开立支票账户。贵州男子周某使用“小陈”的假名,伙同胡某等人负责出资、销售及收取货款,由袁某负责送货、采购。周某等人还安排他人分别假扮经理、厂长和财务等身份,以达到更加逼真的效果。
上述人员分工配合,先履行小额合同骗取供应商信任,后采用月结、使用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方式,向11家供应商购进了价值人民币1859309元的货物。再生产为成品后低价变卖,携带销赃所得于2014年6月22日逃匿,同年6月24日在中山某酒店结算诈骗款项,确定分赃方法。
2014年8月21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抓获欧某。同年8月29日,公安人员根据欧某提供的线索,在中山市横栏镇抓获周某。
2015年12月28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欧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另外,责令两人共同退赔受害人损失金额。欧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欧某诈骗犯罪非偶犯、初犯,非从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原标题:佛山男子用假名开假厂 骗11家供应商1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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