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氧化碳中毒死于出租房内 房东担责五成
一年前,未满18岁的外来打工仔小朱在出租屋冲凉房内一丝不挂地死了,死因被证实为一氧化碳中毒。他死后,其家属与房东就赔偿问题争议多时,顺德、佛山两级法院对双方的担责比例进行了先后两次认定。佛山市中院最后认定房东应承担一半责任。
事件:冲凉房内安热水器 且无烟管
小朱出生于1996年11月,是广西藤县人。2012年5月,他和妹妹小丽来到广东打工,兄妹在顺德大良一家饮料店当服务员。2013年7月,小朱租下了位于大良街道深巷的一间出租屋,租金每月500元,他和妹妹及妹妹的男朋友同住。在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这样记载:出租方“负责提供水电、床2张、热水器1个……该款“万和”牌热水器的外壳上标注着:安全注意事项: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及空气不流通的地方,用户必须严格按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好烟管后,才能使用;……只能使用与本热水器要求相符的燃气。
然而在该出租屋被租赁给小朱时,热水器是安装于卫生间内的,且并没有安装烟管。
2014年2月18日,小朱向店里预支了300元,称用于租一瓶煤气。次日凌晨1时许,兄妹俩下班后回到出租屋,与妹妹的男友三人一起吃饭,饭后小情侣离去。小朱去洗澡。
2月19日中午,小丽一直无法联系到小朱,小丽便与男友前往出租屋寻找小朱。当日下午3时许,小丽到出租屋发现小朱赤裸身体倒在卫生间的门边不醒人事,卫生间有少许煤气味,洗澡的水还在流着,门窗都关闭。医生进行抢救时称:小朱已经死亡。
大良派出所刑警中队到现场进行了勘验,经法医对尸体鉴定,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房东辩称:给了热水器 没提供煤气
事后,由于就儿子的死亡赔偿金问题无法与出租屋房东达成一致,小朱的父亲将房东告上了法庭。
房东则辩称,租赁合同提及房间内有热水器,但没有提及有煤气,且承租时曾问过小朱要不要热水器,答复是用电热棒煮水冲凉,且后来收租时都没有看到有煤气瓶,小朱后期私自安装煤气瓶并使用热水器没有告知屋主。
房东还认为,小朱在卫生间长时间用燃气热水器冲凉没有打开窗户,是致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小朱父亲任未成年人在外单独租房自住,对其缺乏安全防范教育,小朱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间接导致其死亡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房东称自己的出租屋符合居住条件,卫生间的通风设施良好,且门窗开关自如,足够通风透气,且屋主在收取租金时已提醒租户注意用电安全,冲凉要打开窗户,已尽合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房东担责从2成到5成
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于房东的辩解采纳了一部分:小朱在洗澡时将卫生间的门窗均关闭,造成空气不能正常流通,是导致其死亡的最为主要的原因;小朱缺乏安全意识,使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热水器是次要原因;出租方提供的热水器安装位置不当也是次要原因;不能排除其在事发前使用了与热水器的标准不符合的煤气也是原因之一。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官认为房东对小朱的死亡过错程度较轻,故确定其承担20%的过错责任。
小朱父亲提起上诉,就责任划分问题,佛山中院的法官进行了重新审视分析。法官认为,房东将热水器安装在严禁安装的浴室这一封闭空间内,仅依靠浴室窗户作为唯一的空气流通渠道,并没有排烟管将有毒气体引出室外,也没有排气扇这类辅助通风设施。房东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二审,法官将双方承担的责任酌定调整为各承担50%的责任,小朱父亲共获得了近34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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