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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受理首例民告官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案

发布时间:2015-05-07 11:18:51 | 来源:未知
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后,首例民告官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案昨日在禅城法院受理。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这是佛山乃至全省首宗案例。 个案 悬挂招牌3次被拒 律师事务所状告国土部门 据悉,该案原告方为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下简称盈达),被告为佛山市国土

  新修订《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后,首例民告官“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案”昨日在禅城法院受理。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这是佛山乃至全省首宗案例。

  个案

  悬挂招牌3次被拒 律师事务所状告国土部门

  据悉,该案原告方为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下简称“盈达”),被告为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并附带申请对《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等5项规范性红头文件进行司法审查。

  盈达称,自己坐落于某商业街的自有商铺外立墙面悬挂招牌,2011年9月起,先后3次向相关部门申请,均被拒绝。随后申请复议时,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认为广告设施“严重损害市容市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盈达认为,至今规划部门都未作出针对商铺所在商业街的广告招牌的整体规划,城管就直接强拆商业街各商家自行设计的招牌、标识和宣传文字。且自己的招牌不属于户外广告,被告的审批行为不符合行政法治和中央减少行政审批的改革精神,且不予审批理由抽象模糊、再三变动,不具行政确定性,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形。

  说法

  法院审查 可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据了解,此前行政相对人只能够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无法起诉“红头文件”类的抽象行政行为,根据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法及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即直接认定它是否合法。

  佛山中院行政庭审判长周刚表示,根据新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如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将向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据悉,由于此案刚受理不久,正在送达材料阶段,庭审时间尚未确定。

(原标题:佛山受理首例民告官司法审查红头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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