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司机因网约车服务保险报不状告
东莞一车主因发生交通事故,就赔偿的问题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该车主事发时从事滴滴运营,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认为无需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
今年30多岁的肖先生在长安镇一家企业工作,2016年11月24日下午两点十分左右,肖先生驾车在回厂的途中,在虎门镇陈村连马路34号路口时,为避让其他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肖先生的车辆严重受损,车上一人受伤,肖先生所撞的厂房围墙以及保安室受损情况也比较严重。
事后,肖先生立即报警和报保险,虎门交警大队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到现场勘查事故。交警认为,由于交通事故是肖先生单方事故,因此事故的责任由肖先生承担。保险公司则认为,肖先生在事发时从事滴滴网约运输服务,因此无须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
是否从事滴滴服务成庭审焦点
2017年2月,肖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79398元。今天上午,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肖先生首先强调,虽然自己在滴滴平台注册,但是事发当时是搭载朋友,并非从事滴滴服务。其次,肖先生已经购买了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理应对事故进行九成左右的赔偿。
保险公司提出质疑,肖先生故意隐瞒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事实,投保的是以非营业性质车险,肖先生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事发的时候,肖先生是在从事滴滴运营行为,理由是肖先生在交警询问笔录中称其与乘客是朋友关系,而在起诉状中又称是同事关系,事后保险公司通过调查证明当时在车上的另外一人是通过滴滴平台下单的乘客。因此,营运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非运营商业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该部分的责任。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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