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就业困难人员上班领工资 每月还发280元补助
就业困难人员上班领工资还发补助
企业安置他们就业还有奖励
4.73万名失业人员重获工作岗位
46岁的莞城人阿昌,腿脚不便,家里有两个小孩,还有年近七旬的父母。今年初,在社区和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的协助下,他到一家商场上班。6个月后,除了工资,阿昌还拿到1680元的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
“十二五”期间,市人力资源部门积极落实市政府“十件实事”之推动和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累计帮扶4.73万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其中在中堂镇,就成功帮扶1000多名村民实现就业,其中不乏就业困难人员。
“十三五”期间,东莞对难以实现就业的“4050”(即女40 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以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列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重点援助范围,提供全方位就业援助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上班
每月每人最高可发280元工差补助
阿昌说,自己年龄也不小了,学历不高,也没有什么技术,以前也尝试到企业去就职,但人家一看他的条件,经常会婉拒。今年3月份,在街道人力资源分局的推荐下,阿昌进入一家商场上班。“工作要求并不是特别高,只要人勤快,认真,细心一点,就能完成。”阿昌笑着说,“我非常满意这份工作,一直在努力把这份工作做好。每个月的工资也接近3000元,这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为了鼓励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去上班,市人力资源局出台了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政策。
即在本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高280元/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
市统计局每年6月公布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年6月公布的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89元。1-6月,工资差额补助的比对标准为3004元(去年6月市统计局公布的平均工资),7月份起比对标准提升至3489元。
八类灵活就业人员
从事临时工季节工还有补助
根据东莞就业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市人力资源局为鼓励他们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出台了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根据这项新政,上述八类人员平时从事家庭手工业加工、种养业帮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等,都纳入“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补助。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已落户东莞的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等八类人员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政策。即在灵活就业期间,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50小时,补助100元/月;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小时,补助200元/月。
此外,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还给予50%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最高可奖6万元,还有社会保险补贴
为了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在企业实现稳定就业,“十三五”新增加了“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政策”,对于设立就业安置基地,包括“村民车间”或“村民班组”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没有欠薪行为,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就业登记,企业就业安置基地招用20名以上已落户东莞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其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20人(含20人)以上未达40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达40人(含4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由于积极主动地接纳就业困难人员,台玻公司近年都能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今年前8个月,因吸纳19名就业困难人员连续就业,台玻获得53935.63元补贴资金。
附: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系列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或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已落户本市的十类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系列就业创业帮扶政策。
2、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
补助标准:对在本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高280元/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东莞市内用人单位新招用已落户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该人员实际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
4、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
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在灵活就业期间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50小时,补助100元/月;补助对象在灵活就业期间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小时,补助200元/月。
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6、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
奖励标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20人(含20人)以上未达40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达40人(含4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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