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女子疑购“黑气”爆炸烧伤 诉请赔偿33万
发布时间:2016-10-14 08:51:14 | 来源:未知
居住在东莞市东城区桑园一公寓的李女士称,去年11月19日,她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过程中,因钢瓶煤气阀漏气,点火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全身烧伤。李女士认为,该瓶装液化石油气由被告东莞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生产,由被告周某配送销售,故将两被告诉上法
居住在东莞市东城区桑园一公寓的李女士称,去年11月19日,她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过程中,因钢瓶煤气阀漏气,点火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全身烧伤。李女士认为,该瓶装液化石油气由被告东莞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生产,由被告周某配送销售,故将两被告诉上法院,要求赔偿共计33万余元。
日前,该案在东莞市南城法庭开庭审理,两被告均认为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事故由煤气阀门漏气所致,同时,被告的液化石油气公司通过对比证据认为,李女士购买的疑为“黑气”,并非正规公司出品。
李女士在起诉书上称,2015年11月19日,她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过程中,因为钢瓶煤气阀漏气,点火过程中发生爆炸,当日,她就被送至医院接受救治。
在庭审中,被告一周某的代理律师在答辩时认为,事发当天并没有向原告送过瓶装煤气,原告出示爆炸现场证明为物业公司出具,并不是具有效力的安全事故鉴定机构。该律师还认为,该案未经鉴定,不能证明是钢瓶煤气阀漏气所致,不排除燃气灶具故障以及原告自身使用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如果燃气灶具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应追加生产者或销售者为共同被告。
另一名被告东莞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的大塘头门市部不是该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案涉钢瓶也并非被告正规生产管理的钢瓶。“我们在提供液化石油气之前都会与客户签订钢瓶租用合同,原告购买的并非我们生产销售的正规液化石油气,通过气瓶的标识以及字样,都能判断原告购买了周某违规销售的黑气。”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标题:东莞一女子疑购“黑气”爆炸烧伤 诉请赔偿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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