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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男子信用卡套现5万赌博 输光后起诉商店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6-09-13 13:26:03 | 来源:未知
市民万先生委托他人用信用卡取款,成功套现54000元。这笔钱被他赌博输光后,他将帮助套现的日用品店起诉至法院,认为对方行为违法并存在过错,导致了其财产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套现的54000元的损失主体是银行而非万先

  市民万先生委托他人用信用卡取款,成功套现54000元。这笔钱被他赌博输光后,他将“帮助”套现的日用品店起诉至法院,认为对方行为违法并存在过错,导致了其财产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套现的54000元的损失主体是银行而非万先生,最终判令日用品店赔偿套现手续费和消费金额1305元。

  信用卡交给他人套现

  万先生自称去年9月,在一次赌博过程中,将信用卡和密码告知李某,并让李某帮忙取钱。李某到一家日用品店套现54000元,并刷卡购买了450元商品。日用品店收取套现手续费1080元。

  万先生拿到54000元后继续赌博并输光。第二天他给李某打电话,发现对方关机。他觉得自己可能陷入赌博骗局,于是报警。

  在警方已经立案,但还未破案的情况下,万先生认为日用品店收取手续费提供套现,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该店没有核实签名,造成其财产损失,具有完全过错。

  于是,万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日用品店赔偿全部损失及利息。

  法院:原告非套现损失利益主体

  针对消费的450元,法院认为,万先生把卡和密码告诉他人导致消费,其本身有过错,而日用品店没有认真核对签名,也存在过错,因此日用品店要承担一半责任,应当退回225元。

  对于套现手续费1080元,法院认为套现行为中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虚假买卖行为产生的,该交易关系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日用品店应该退回手续费。

  对于套现的54000元,法院认为, 虽然本案实施套现的并非万先生本人,但该款项并非是基于套现行为的损失,而是基于赌博或是万先生主张的诈骗导致,套现行为最终损害的利益主体是银行,而不是万先生,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套现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市第三人民法院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套现行为是不可取的,利用POS机从事套现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体数额方面,“套现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原标题:东莞男子信用卡套现5万赌博 输光后起诉商店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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