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女子臀部被踢起诉一次获赔千元 再起诉被驳回
48岁妇女赖某因在市场档铺与邻居郑某发生口角,被郑某的儿子踢了屁股一脚,赖某在一年半时间内3次起诉郑某,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支持了赖某医疗费损失1078.4元后,第二次、第三次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为其无法证明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与受伤的关联性。有鉴于此,法院提醒广大市民“一事不再理”,勿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发生口角屁股被踢一脚
2014年11月26日,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市场,48岁妇女赖某与47岁的郑某是相邻档铺,由于消防检查时双方发生了争执,赖某对郑某骂个不停,郑某儿子实在听不过去,走到赖某身后用脚踢了赖某屁股一下,赖某扑倒在地,郑某老公送赖某到医院做了X光检查,并支付150元检查费,检查结果显示问题不大。赖某越想越生气,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双方在民警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结果由郑某支付给赖某500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
被起诉三次被告不胜其烦
事发后,赖某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10月28日、2016年4月19日起诉郑某,第一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医疗费等9000元,第二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医药费2451元,第三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374.36元。
被告郑某表示,直至今日,原告赖某仍然经常跑去医院要求医生开药,医生说赖某现在能蹦能跳,病早就好了。赖某还告诉周围的邻居,起诉郑某又不需要花本钱,要把郑某搞得不得安宁。赖某一而再、再而三地将郑某告上法庭,没完没了。赖某现在提起诉讼所要求医疗费用与郑某没有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第三次起诉被法院驳回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第一次判决,支持了原告赖某医疗费损失1078.4元。原告赖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由于原告第二次和第三次起诉,均无法证明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与原告受伤的关联性,因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判决,均驳回原告赖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一事不再理” 勿滥用诉讼权利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原告赖某在第三次起诉时,法院明确告知其诉请的部分医疗费已经在前两次生效判决处理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起诉人再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经法院释明后,起诉人仍然不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法院对已经处理过的医疗费票据不予受理,仅对新提供的票据予以立案,后法院认为该票据和原告受伤没有关联性予以驳回。为了减少诉累,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建议当事人不要为了意气,重复提起诉讼,滥用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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