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员工辞职后复制老东家开“分校”招生
东莞一教学机构员工阿霞辞职后,打着老东家“分校”的旗号对外招生,后被老东家告上法院,称其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索赔10万元。日前,该案在东莞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各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无异议,但由于双方争论焦点的意见分歧较大,该案将择日宣判。
案情:员工离职违约开“分校”被诉
2010年3月阿霞进入到“环球雅思”在东莞市内唯一授权教学机构担任销售职务,该教学机构主要从事雅思、托福等出国留学的外语培训。阿霞在离职前已经成为该教学机构的见习主管,因知悉了公司大量的客户资源,双方在2015年9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了阿霞有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东莞市范围从事专职/兼职工作、自营、参股、合资合作等各种形式,从事与原告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被告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造成损失的原告可以进一步追偿。
2015年10月28日阿霞提出辞职,2015年11月4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公司每月支付阿霞竞业禁止津贴2000元,有关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按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即在离职后2年内阿霞不能在东莞市内的相同或相似行业从事同类业务行为。
但她离职约一周后,即到东莞某专修学校任职,并与该学校、前环雅教师黄某组建了‘某雅思托福培训中心’,对外称‘销售总监’,直接从事同类业务”。环雅教学机构称,阿霞在环雅教学机构的客户群体发布招生信息,对外称环球雅思的另一分校,造成大量客户流失,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并且在阿霞离职后,我们有按约定每月支付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津贴给他,双方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合法有效。”环雅教学机构称,提起诉讼前告诫阿霞毫不收敛,只好依法维权,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100000元,返还培训费23411元。
庭审焦点:2000元是否违反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在庭审现场,阿霞辩称,自己于2010年1月入职到环雅教学机构,任销售一职。双方于2015年9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及签署相关资料时,阿霞正处于生病状态,环雅教学机构趁着被告生病精神恍惚,再加上其法定代表人动之以姐妹之情,要求阿霞尽快签署。“他们没有向我详细说明合同条款的真实意义,就要求我在《劳动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名草草了事,而且环雅教学机构也没有依法将一份原件交给我”,阿霞称。
阿霞的代理律师辩称,阿霞在接触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3659.64元,而按合同约定环雅教学机构仅需每月向被告支付2000元即可限制被告再就业,该支付标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作为劳动者的被告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合同还约定,如被告违反原告所称的“竞业禁止”,竟需支付违约金高达100000元,“2000元即可限制被告再就业,且是被告获得利益的50倍,这样的条款对被告严重不公平。”阿霞代理律师说。
环雅教学机构则称根据《劳动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双方已经约定了支付竞业禁止津贴的标准,该约定是被告真实意志的表示。
因双方在庭审焦点方面存在的分歧较大,该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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