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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工人工伤致残 老板为避责而注销了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11 08:01:34 | 来源:未知
工伤致残后,对工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严重影响。但在工伤发生后,一些企业老板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规避责任。昨日,南都记者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一起事故发生后,某企业老板恶意注销公司意图逃避赔偿责任,法院判公司的投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人受伤

  工伤致残后,对工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严重影响。但在工伤发生后,一些企业老板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规避责任。昨日,南都记者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一起事故发生后,某企业老板恶意注销公司意图逃避赔偿责任,法院判公司的投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人受伤后公司需赔付十余万元

  张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大岭山一家公司,担任钉架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2013年8月6日发生受伤事故,于2014年1月4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事故为工伤,于2014年5月7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张某伤残补助金、工资款等费用十余万元。但公司老板张林不服,认为工人张某当时偷喝了老板的酒,然后去操作机器才发生的悲剧,公司已经尽到救治的义务,事故责任应该由工人张某负责,公司总共注册资本也才10万元,无法承担如此多的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林注销了公司,企图逃避赔偿责任。

  老板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公司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林在案件审理期间,隐瞒债务情况,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公司,属于恶意注销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由张林承担对员工的工伤赔偿。判决张林限期支付员工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5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589 .78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5日期间工资519 .6元;伤残鉴定费用436元。

  法官说法

  恶意注销公司 不能逃避责任

  法官提醒,公司进行清算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为了逃避债务恶意注销公司。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应当时刻留意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和注册登记情况,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就本案来说,法官认为,张林恶意注销公司的行为既不能逃避责任,也不能减轻责任,劳动者可以向有关人员追偿,并可依法运用财产保全等手段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

(原标题:东莞一工人工伤致残 老板为避责而注销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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