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旱鸭子”学生游泳溺亡 泳场被判担责5成
南都讯 记者张鹏 “旱鸭子”石强在同学怂恿下,到寮步佛灵湖游泳,不幸溺亡。父母忍受丧子之痛,将佛灵湖的经营方告上法庭,认为经营方施救不及时应当赔偿。昨日,南都记者从东莞中级法院了解到,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经营方有过错,担责5成,赔偿石强父母37万余元。
事件回放:
五一假期和同学游泳溺亡
今年5月1日,在寮步龙光学校读书的重庆籍学生石强和5名同学去佛灵湖游泳。同学曾凡东回忆,6人中只有两人会游泳,当时去佛灵湖的目的也是让不会游的同学学游泳。购票入场后,6人先在浅水区学游泳,但越玩越嗨,会游泳的同学就提议到警戒线外的深水区玩。
另一位同学乐德说,当时游泳区大概有一两千人,有近二十人在警戒线外玩。6人就大胆往深水区走,因大多数人都不会游泳,大家都是走过去的,两名会游泳的走在前面,剩下的人跟在后面。不会游泳的曾凡东走在最后,当他靠近警戒线时,发现另外5人均已走到警戒线外。接着就看到石强往水下沉,曾凡东大声呼喊乐德等两位会游泳的同学,但另一名同学也溺水了,乐德和同学正在施救。“石强沉浮了几次,就消失在水里了”,曾凡东回忆说,同学立即大声喊救生员,但救生员看到水面平静,以为骗他,同学解释了一番后,救生员才叫上同事过来救援。
救生员黄竞旺回忆,听见有人呼救时,他望向水面看到一片平静,于是跟呼救的人确认具体的溺水位置后展开救援。但水有点深,潜不到水底找人,用鱼网捞也捞不到,后来派出所民警通知消防队的官兵过来搜救也没找到人,最后民警找了蛙人过来才潜入水底找到了死者尸体。
判决:
二审认为经营方应承担更多责任
石强的父母认为,灵湖的经营方如果在安全管理上做到位的话,自己的儿子兴许就不会死,于是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共83万余元。
今年9月份,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佛灵湖经营方,在石强购票入场时未能识别其是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管理存在不足之处。至于救生员是否施救及时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当事人员的公安笔录等得知石强落水后,救生员因未及时看到,在沟通确认后即投入施救,过程在三十秒左右,尚在合理范围。
石强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在没成年人的陪同下擅自越过游泳区安全警戒线,在未穿戴救生衣或游泳圈的情况下前往深水区玩耍,其本身有重大过错,对溺水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经营方担责30%,赔偿石家人22万余元。
石强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经营方虽然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管理确实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石强本身也有错,各担责50%较为适宜,所以二审法院改判,将经营方的责任提高至50%,赔偿石家人37万余元。
焦点
游泳池方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石强家人:“花钱进场游泳,就应该保障安全”
佛灵湖游泳场在深水区和浅水区之间并未设置任何有效的浮标和安全防护网,违反体育场所的国家标准,导致受害人石强能够轻易地到达深水区,未尽管理的职责。而且石强是购票入场的,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游泳池管理不到位导致溺亡发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方佛灵乐园:“经营18年,安全管理都合格”
游泳场于1997年合法设立经营至今,每年体育局都会巡查,结果都是合格的。游泳区随处可见安全警示标语,石强有能力看懂。警戒线也非常明确,广播台、救生艇、救生员的设置都是符合要求的。学生的家长未禁止未成年人去游泳,监护管理上有缺失。且石强不会游泳,擅自穿越警戒线到深水区游泳,本身存在过错,经营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尽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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