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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电镀公司超标排污两百多倍一线员工获刑11个月

发布时间:2014-12-25 10:38:23 | 来源:未知
东莞市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原员工苏某此前因排放超标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是东莞首宗涉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12月2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审判决结果,联新公司已构成单位犯罪,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东莞市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原员工苏某此前因排放超标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是东莞首宗涉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12月2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审判决结果,联新公司已构成单位犯罪,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

  保安经手,排污超标两百多倍

  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凤凰山工业区的东莞太平联新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公司”),实际经营者为香港人林煌(另案处理)。现年26岁的湖南男子苏某原系公司的保安,后于2009年受林煌指派和同事谭某(在逃)一起负责污水排放、处理工作。其间,联新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将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中未经处理的废水,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不经处理排入下水道。

  2013年9月2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联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了上述情况。同年12月13日,该局将本案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监测鉴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9月26日从联新公司私设排污口处采样的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铬超283倍、六价铬超6.18倍、总铅超1.3倍、总镍超139倍。2014年6月,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保安苏某犯有污染环境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庭上,苏某当庭认罪,称“我只是个打工仔,是老板安排我怎么做就怎么做。” 苏某的辩护律师称,排污是联新公司的单位行为,苏某为了谋生听老板安排而为,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院轻判缓刑。

  判决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获刑11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新电镀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苏某作为具体负责排污处理的直接责任人之一,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苏某不属于个人犯罪。联新公司的经营者存在指使员工偷排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的行为,联新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单位犯罪。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疑

  为何认定是单位犯罪?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苏某、同案人联新公司经营者林煌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均可证实用于偷排污水的水池早就存在,苏、林还证实用于偷排污水的管道等设备也早就存在。关键在于,公司经营者林煌是否指使或明知苏某等人偷排污水。

  首先,本案无证据证实苏、谭二人与林煌有纠纷或矛盾,不存在报复的动机和行为,苏某和谭某缺乏私排污水的动机,也不具备相关能力。其次,林煌完全具备监督苏某等人处理、排放污水的便利条件。最后,环境保护部门之前的检查未发现联新公司私设管道排污的问题,并不能作为联新公司不涉及犯罪的反证。偷排污水能为公司节省大量处理污水费用,公司经营者才是真正受益者。本案被告人苏某供述系公司经营者林煌指使其偷排污水真实可信,应予采信。

  联新公司为何未被起诉亦获罪?

  本案中,检察机关只起诉了苏某,并没有将联新公司作为共同起诉的对象。但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为何亦认定了联新公司属于单位犯罪?判决书中为此特地作出详细解释。

  判词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建议公诉机关对联新公司进行补充起诉。但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并未予补充起诉。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并对直接责任人即本案被告人苏某按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刑罚。

  据悉,联新公司经营者林煌此前弃保潜逃,至今尚未归案。

(原标题:东莞电镀公司超标排污两百多倍一线员工获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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