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废品站11名员工被毒倒
装有危险废物的塑胶桶,本应该由环境服务公司负责专业处理,却没想几经转手后被当普通废品回收,东莞的11名废品回收站员工在粉碎胶桶时吸入毒气,发生中毒。
8月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审结此案,胶桶所有者、中间转卖者及废品回收站投资人分别被判担责40%、20%和40%,总赔偿金额共计55万余元。
受伤员工出现吸入性肺炎
2013年5月30日,李某炎、王某升、李某金三人合伙经营的东康废品收购站从庾某手中收购了一批包装桶。次日,收购站员工对这批包装桶进行粉碎。
据参与粉碎的员工透露,他们在对胶桶进行切割时发现,胶桶散发出不明异味,随后多人陆续中毒。据公安机关事后调查,事故共导致11名员工受伤住院10天至34天不等,受伤症状包括吸入性损伤、吸入性肺炎、双眼化学损伤。
为对员工进行治疗,李某炎三人共支付接近30万元的医疗费,同时三人向11名员工共支付167600元的赔偿金以及交通费4000元,并在事故之后向政府缴纳罚款2万元,在此期间因无法经营导致租金水电费损失共计87897元。事故发生后,李某炎三人将庾某、大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告上法庭。
责任方或按比例担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批包装桶共有120个,原属于大森公司,被用于装硫酸二甲脂,属于危险废物,本应该交由环境服务公司负责专业安全处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则是将这批包装桶的处理转让给庾某,庾某再将其以一般废品塑胶出售给李某炎等三人合伙经营的回收站进行废物回收。而李某炎等人的回收站则属于多年无证无资质违法经营,向社会到处收购废旧胶桶,加工不合格胶粒出售。
经审查认定,损失数额共计556904.31元。其中,大森公司、庾某和李某炎等三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按照过错承担各自的责任:大森公司对事故的发生犯有明显的错误,应承担40%责任;庾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李某炎等三人的行为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需承担40%的责任。
目前,庾某与大森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就此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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