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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可申领生活困难补助

发布时间:2019-09-02 11:11:24 | 来源:未知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日前印发。根据《实施方案》,东莞将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日前印发。根据《实施方案》,东莞将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不同工作年限补助标准不同。其中,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补助金额最高,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实施方案》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实施方案》称,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他们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东莞市基础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东莞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原民办教师是指:现为东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是指:现为东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等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最高900元/月最低100元/月

  根据《实施方案》,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为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为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为1-9年的,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2-3年每人每月补助200元,4-5年每人每月补助300元,6-7年每人每月补助400元,8-9年每人每月补助500元。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所需资金由各园区、镇(街)财政核拨解决,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实施方案》明确,此项补助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现户籍所在园区、镇(街)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可由其配偶申请和领取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其配偶已去世的,可由其子女申领。

(原标题:东莞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可申领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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