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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2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破坏矿产资源矿霸判25年

发布时间:2019-11-30 09:30:18 | 来源:未知
11月29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燕波等23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吸收公

  11月29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燕波等23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郑燕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起,郑燕波负责打击潮安区登塘镇辖区内非法采矿、非法取土等违法行为。期间,郑燕波利用职权及影响力,以提供金钱利益或者不法势力支持作为手段,纠集、拉拢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杂人员,在登塘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郑燕波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层次结构分明、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长期对当地的非法采矿行业实施垄断、控制,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造成大量的矿产资源流失和破坏,损失价值达175万余元。该组织还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行贿、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郑燕波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郑燕波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社会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宣判。

(原标题:潮州2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破坏矿产资源矿霸判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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